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 污水廠積極應對仍被處罰10萬元!
【谷騰環保網訊】10月8日,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政府公示《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遵正環罰字〔2022〕6號)》,處罰書顯示,貴州水務運營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正安縣流渡鎮污水處理廠因進水超標導致氨氮和總氮多次超標,被處罰10萬元。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遵正環罰字〔2022〕6號)
貴州水務運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15MA6DP15F3J
法定代表人:章橙
地址:貴州省正安縣鳳儀鎮山峰村王二嘴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顯示,貴州水務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負責運營的正安縣流渡鎮污水處理廠自2021年12月以來多次出現出水持續超標情況。為此,正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對流渡鎮污水處理廠廠區運行情況及出水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正安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同步對流渡鎮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取樣監測。根據2022年4月15日正安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流渡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外排廢水所測指標中氨氮監測值為12.4mg/L、總氮監測值為29.6mg/L,2個指標分別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B標排放限值的1.55倍、1.48倍。
以上事實,有2022年3月23日《貴州省環境保護執法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2年4月25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正安分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現場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你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評批復》復印件、《正安縣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正環監報[2022]第012號)、《正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現場取證材料》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2022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遵正環罰告字〔2022〕4號),告知你公司環境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在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書》,申辯理由主要為:一、廠區進水濃度超過設計標準,超過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二、出現進水濃度超出設計標準后,你司積極調整工藝措施,盡力對污水進行處理;三、你司已積極啟動廠區工藝改造工作,目前已確定改造方案,正在聯系各相關單位開展工藝改造,確保水質穩定達標。鑒于以上情況,請求我局撤銷本次處罰。
2022年7月13日,我局召開了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會商會議。會議認為:一、你公司污水處理廠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出水水質負責,你公司聲稱進水濃度超過設計標準,超過污水處理廠設計能力,在這一情況下,應當進行相應工藝改進,以確保出水達標排放;二、你公司在發現超標情況后,積極調整工藝措施,積極對污水進行處理,在收到我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積極制定方案并聯系相關單位進行工藝改造工作這一情況屬實,并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存在主動、積極對超標情況進行報備情況。基于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0年12月13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之相關規定,結合《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版)中裁量的特殊情形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在裁量公式所確定的金額基礎上,依法從輕處罰,減少處罰金額。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遵正環罰告字〔2022〕4號)及其《送達回證》《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正安分局案件討論記錄》等證據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結合《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版)中裁量方式之規定及裁量的特殊情形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開具《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通知書上生成的繳款編碼到代理銀行完成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余艾鮮 電話:0851-26401275
地址:貴州省正安縣綜治中心大樓11樓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二中隊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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