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制定制定的《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由于不同行業類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對應不同的計算單位(噸、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為方便納稅人進行計算,對《辦法》中適用的納稅人類型和污染物類別進行如下分類:一是醫院、小型企業和部分第三產業納稅人的水污染物;二是餐飲業納稅人的大氣污染物;三是施工工地納稅人的大氣污染物。
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和《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附件3)核定計算。
第四條 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五條 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實際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1)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二)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以上計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數詳見附件2。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污水排放系數為0.8。
第七條 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
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揚塵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揚塵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詳見附件3。
第八條 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九條 納稅人與環境保護稅相關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化時,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自變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確定計稅依據。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辦理納稅事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符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入稅收管理。
(二)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數,及時對核定征收涉稅相關數據進行維護調整。
(三)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抽查工作,對納稅人經營情況、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樣測算方法。
(二)對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小型企業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型企業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
一、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
注:一次揚塵削減系數按照達標控制措施累計扣減;二次揚塵削減系數按照達標控制措施扣減,若同時采用兩種措施,則按“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扣減。一次和二次揚塵削減系數可以疊加扣減。
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揚塵控制措施達標標準如下,每項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項基本要求不達標,則該項控制措施視為不達標。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加工區、生活辦公區應做硬化處理,用作車輛通行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滿足車輛安全行駛要求,且無破損現象;
2、任何時候車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顯的塵土;
3、道路清掃時都必須采取灑水措施。
(二)邊界圍擋
1、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下方設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塵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圍擋必須是由金屬、混凝土、塑料等硬質材料制作,拆遷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間,應在建筑結構外側設置防塵布;
3、任意兩塊圍擋以及圍擋與防溢座的拼接處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縫隙,圍擋不得有明顯破損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蓋
1、每一塊獨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積都應采取覆蓋措施;
2、覆蓋措施的完好率必須在90%以上;
3、覆蓋措施包括:鋼板、防塵網(布)、綠化、化學抑塵劑,或達到同等效率的覆蓋措施。
(四)易揚塵物料覆蓋
1、所有砂石、灰土、灰漿等易揚塵物料都必須以符合相關標準的密目網或土工布完全覆蓋或放置在頂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場所內;
2、防塵布或遮蔽裝置的完好率必須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時之內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噴灑抑制劑
施工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灑水設備,定期灑水清掃。
(六)渣土運輸車輛沖洗裝置
1、明確專人負責沖冼保潔,確保車輛不帶泥出場,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對車輪、車身、車槽等部位進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證車輛清潔上路;
2、工地至少一個進出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排水溝,上蓋鋼篦,設置兩級沉淀池,排水溝與沉淀池相連,沉淀池大小應滿足沖洗要求;
3、廢水經二次沉淀后循環使用或用于灑水降塵,對沉淀池應定期清理污泥并規范處置;
4、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設有專門的處置系統;
5、經過處理無法達到相關排放標準的洗車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或市政下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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