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狂賺兩個多億,污染大氣環境賠償不足兩百萬,為啥還不服?
【谷騰環保網訊】一起涉案金額達2.7億元的制售偽劣成品油案,不僅讓違法者張某一年賺兩億多元,自調混油冒充國家標準車用柴油也加重了大氣污染。
今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3億元;判處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同時,法院判令張某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檢察院交付賠償款107萬余元,戴某在90余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戴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訴訟迅速增長,中國的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能否為氣候變化訴訟所用,成為推動中國氣候變化應對的重要途徑呢?環境法專家認為,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確定的司法規則有望在未來的氣候變化訴訟中運用。
用大數據挖出隱匿制假網絡
2021年3月,檢察官復勘現場,無人機航拍涉案油庫現場圖,可見臥倒和立式油罐。
被告人張某曾是一名公職人員,因挪用公款獲刑,并被開除公職。出獄后的張某,在戴某的協助下,以能源科技公司、加油點等名義從多地購買導熱油、工業白油等油品,網羅多名員工,疑似混油后冒充國家標準車用柴油對外銷售。
案發后,面對檢察官的訊問,他始終保持沉默,拒不認罪。“零口供”困局令此案難以推進。現場查扣的電子賬目有銷售金額、數量、時間,唯獨沒有銷售類目,只有一個“油”字,沒頭沒尾,指向不明。
檢察官利用大數據、現場實地調查、專業審計意見結合其他在案證據,架構出了完整的證據體系,將張明的銷售金額從兩千萬大幅提升至2.7億元。
大氣污染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由于缺乏立法、難以證明具體排放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等原因,氣候變化民事訴訟往往較行政訴訟面臨更多的法律障礙。
《侵權責任法》第6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稱“環境侵權司法解釋”)第7條共同確立了環境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由被告舉證證明排放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這一規則被法院適用于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中。“在‘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和‘公益訴訟人撫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時軍、黃任生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法院都適用了《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侵權司法解釋’關于因果關系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由于兩案中被告未能證明其排放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最終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決。”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趙悅說。
盡管在環境侵權中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已轉移給被告,但公益訴訟人仍須提供初步證據以證明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有受到損害的重大風險,并且為實現訴求,公益訴訟人還須證明損害的程度等。
但本案中,被告是劣質成品油的生產商,并未直接涉及超標排放或未經許可排放,損害則需要證明對造成環境污染的損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評估。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偽劣柴油硫超標問題,刑事檢察官將相關線索移送公益訴訟部門,并委托浙江省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進行鑒定。結論顯示,該行為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對公眾身體健康及動植物、建筑物等造成一定程度損害,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大氣污染公益訴訟為氣候司法提供路徑
運用司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是“法治社會中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必然路徑。在公益訴訟領域,中國事實上已經出現了廣義上的氣候變化訴訟,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大氣污染公益訴訟雖并未提出氣候變化相關的訴求,但其結果對減緩和應對氣候變化具有明顯影響。
“大氣污染與氣候變化之間具有同源性和同步性,在減排方面具有協同效應,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中成功的司法經驗可以為中國氣候變化訴訟提供重要思路。”趙悅說。
就損害后果而言,在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中,盡管損害的程度仍須原告證明,但只要涉及超標排放或未經許可排放,損害的存在則不證自明。但是,當前中國尚不存在溫室氣體減排的法律強制性規制措施,因此,也就不存在“超標排放”或“無證排放”的問題。
在趙悅看來,解決這一難題取決于國家建立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機制。“在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中,從原告訴訟資格的確定,特定排放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到救濟方式的選擇,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都為氣候變化訴訟提供了重要的規則借鑒;而鑒于繞開了損害以及因果關系證明的邏輯,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更可能成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路徑。“她說,這些規則是否完全適用于未來的氣候變化訴訟,還有賴于相關環境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發展與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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