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谷騰環保網訊】1月4日,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臺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文件全文如下:
臺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一、為有效遏制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三、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礦山開發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四、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業主負責、公眾參與”原則。
五、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參照上述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六、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對涉及行政處罰的,應及時移交有處罰權的部門進行處理。
(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內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負責礦山、碼頭、工業企業等物料堆場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工作。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新建、擴建)、軌道交通施工、老舊小區改造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地方鐵路、城際軌道、陸島碼頭等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縣級以上公路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四)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職責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翻修),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園林綠化養護,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及拆后地塊、建筑垃圾消納場、市政道路和公共用地裸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工作。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礦山、儲備土地、職責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收儲后裸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和管轄范圍內河道沿線裸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七)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八)商務部門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砂漿行業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九)市鐵路辦配合協調鐵路施工階段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十)政府其他部門按照“管行業、管環保”原則及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預設、使用、監督工作:
(一)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控制工作負總責,并組織和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將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工程承發包合同清單中予以列明,項目采取招標方式的,同時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列明。
(二)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現場揚塵控制負主體責任,認真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在施工組織方案中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專款專用,建檔備查。
(三)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現場揚塵控制負監理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在各個施工環節和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各項揚塵控制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八、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揚塵防治工作:
(一)建設單位報批或登記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本時,明確項目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內容。
(二)施工單位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三)監理單位定期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分階段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報送建設單位。
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設立揚塵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示舉報電話、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管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非施工作業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過24小時未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采用防塵網覆蓋,超過3個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三)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圍擋,市區主要路段工地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并定期清洗確保整潔,圍擋宜設置噴淋降塵設施,噴淋頻次、時長等符合相關要求。
(四)建成區范圍外交通工程圍擋要求,由交通運輸部門另行確定。
(五)工地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通行道路進行硬化并保持整潔,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配套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指定專人清洗車輛,運輸、工程等車輛車身、輪胎、底盤等部位積泥沖洗干凈且密閉后方可出場,鼓勵建成區范圍內建設工地設置自動沖洗設施。
(六)水泥、石灰等易飛揚的建筑材料密閉存放或采取嚴密遮蓋。
(七)容易產生揚塵的物料裝卸、物料堆放、石材切割等作業環節,采取遮蓋、封閉、灑水等降塵措施控制揚塵。
(八)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得使用直放式、滾筒型攪拌機式的砂漿移動罐。符合可以進行現場攪拌法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粉塵等達標排放。
(九)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外溢,鼓勵采用泥漿固化技術,減少泥漿外運量。
十、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點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方開挖(回填)、地基處理、拆除基坑支撐等作業過程,采用霧炮等抑塵措施。
(二)主體結構施工時,腳手架按規定及時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防止和減少施工中的灰塵外逸。
(三)現場進行噴涂、涂裝面打磨等作業,相應采取遮擋、噴水等抑塵措施。
(四)在建(構)筑物上清運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相應采取抑塵措施,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五)按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與主管部門聯網,鼓勵在線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
十一、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點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石方分段開挖,及時回填、整平壓實,對已回填后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采取覆蓋等抑塵措施。
(二)定期對臨時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塵區域灑水降塵。
(三)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使用容器裝載清運,完工后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五)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員車輛出入口等無法設置連續圍擋的區域定期沖洗,保持路面無明顯積存泥塵。
(六)道路日常維修、應急搶修等非長期封閉式施工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要求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十二、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點第(一)至(三)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保持整潔,設置沖洗保潔設施,車輛經沖洗后確保凈車出場。
(二)風力6級及以上天氣停止拆除作業,需要爆破拆除的,選擇風力4級及以下的天氣,并采取持續灑水或噴淋措施。
(三)大面積、連片區域拆除,施工單位采用邊拆除邊覆蓋等方式防塵。
十三、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點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便道和生活區、拌合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等區域內的主要通行道路進行硬化,適當采取灑水、沖洗、圍擋、噴淋等抑塵措施。
(二)未全封閉的砂石料場,分區分類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塵覆蓋,料場前地面定期灑水清掃。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員車輛出入口等無法設置連續圍擋的區域定期沖洗,保持路面無明顯積存泥塵。
十四、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與質量評價標準》(CJJ/T126—2022)的分級作業和質量要求,規范開展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提高清掃保潔質量,切實減少道路揚塵污染。
(二)城市道路路面保潔、清洗和灑水,按照道路清掃保潔等級劃分規定分級實施作業。
(三)加快實現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機械化作業全覆蓋,穩步推進次干路機械化作業,各類道路清掃保潔與霧炮車、灑水車聯合開展揚塵防控精細化作業,易揚塵路段增加灑水及沖洗頻次。
(四)加強階梯、扶手、欄桿等道路附屬設施的保潔及沿街垃圾箱的清運。
(五)建成區范圍內公路清掃保潔作業參照城市道路有關標準執行。
十五、城市道路運輸易揚塵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方式運輸,安裝防滴漏設施,確保裝載物不外漏、滴灑。
(二)裝載物低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拋灑或飛揚。
(三)運輸車輛經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車輛輪胎不得帶泥行駛,車容車貌干凈整潔。
(四)運輸車輛裝卸物料時,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預拌砂漿使用配有收塵器的專用散裝干混砂漿運輸車運輸,卸料時移動罐出氣管與專用收塵器相連,現場不得有物料撒落和揚塵。
(五)運輸車輛運載工程機械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運輸途中工程機械上的泥塵等散落、飛揚。
十六、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態環境部門發布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停止大面積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采取覆蓋、灑水等抑塵措施;綠化用土臨時堆場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及時進行遮蓋,綠化工程結束后,清理清洗作業現場,確保地面整潔。
(三)大面積成片綠化建設和改造工程作業,在面臨城市主要道路一側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經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十七、泥漿、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卸載作業區設置抑塵設施,其他區域采用防塵網覆蓋或簡易綠化。
(二)出入口保持整潔,設置沖洗保潔設施,車輛經沖洗后確保凈車出場。
(三)棄置飽和后,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十八、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場地面進行硬化,采取圍擋、噴淋、覆蓋等抑塵措施,圍擋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灑水抑塵。
(三)設置圍槽及頂棚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灑水等抑塵設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抑塵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堆場出入口保持整潔,設置沖洗保潔設施,車輛經沖洗后確保凈車出場。
十九、礦山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礦山粉塵、揚塵防治工作計劃,明確爆破、破碎、儲運等重點環節防塵措施,建立定期監測制度和報告制度。
(二)加工區(包括交通工程等臨時加工區)及其周邊可綠化區域采取有效綠化防塵,破碎過程中半成品石料實行分類輸送的,輸送帶全程封閉,落料口宜配備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裝備,并輔以噴淋、噴霧等抑塵措施。
(三)裝卸區設置噴淋、噴霧等抑塵設施,裝卸作業時抑塵設施正常運行。
(四)礦區運輸道路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備霧化噴淋裝置或配備灑水車定期灑水。
(五)礦區出入口保持整潔,設置沖洗保潔設施,車輛經沖洗后確保凈車出場。
二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起塵原材料運輸、堆放等過程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措施,廠區內物料搬運輸送等作業在封閉場所內進行或采取相應抑塵措施。
(二)轉運、篩分、破碎等易起塵生產輸送環節,設置粉塵收集和處理設施,并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三)除綠化區域外,廠區內道路和場地進行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潔無破損。
(四)出入口保持整潔,設置沖洗保潔設施,車輛經沖洗后確保凈車出場。
二十一、各類裸露土地應當采取覆蓋、綠化、鋪裝等有效防塵措施。相關部門按職責負責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部門職責以外的其他裸露土地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二十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督查檢查:
(一)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空氣質量考核,建立健全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機制。
(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監管數字化建設,推進數據信息共享,按照職責常態化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監督檢查。
(三)督查檢查發現未按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職責的,進行現場提醒和書面通報并實施銷號管理,同一事件連續三次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可向相關部門提出責任追究調查建議。
二十三、縣(市、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設置并公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途徑,引導和鼓勵揚塵污染的社會監督,推動公眾積極參與揚塵污染防治。鼓勵新聞媒體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并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四、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十五、本辦法自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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