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307-2005
更新時間:2011-05-1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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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是在 《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試行)(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5年10月15日發布)的基礎上,依據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制定的。
本標準規定了75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類污染物13項,二類污染物62項,比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多設立8項。
同時,本標準對北京市執行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各類醫院及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本標準對污染指標控制的總體水平嚴于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其中:44項指標的限值與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當,23項指標的限值嚴于國家標準;對于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設單位建設年限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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