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準(節選)
標準名: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準(節選)
標準性質:節選
1 總 則
1.02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裝飾工程。
2 一般規定
2.01 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物和廢水等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業中認真組織實施。
2.02 施工現場應建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責任落實到人,并保證有效運行。
2.03 對施工現場防治揚塵、噪聲、水污染及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2.04 定期對職工進行環保法規知識培訓考核。
5 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5.01 施工現場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設備,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報。
5.02 施工現場的電鋸、電刨、攪拌機、固定式混凝土輸送泵、大型空氣壓縮機等強噪聲設備應搭設封閉式機棚,并盡可能設置 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以減少噪聲污染。
5.03 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 22時至次日 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5.04 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施工噪聲,可采用隔音布、低噪聲震搗棒等方法。
5.05 對人為的施工噪聲應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進行嚴格控制。承擔夜間材料運輸的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裝卸材料應做到輕拿輕放,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擾民。
5.06 施工現場應進行噪聲值監測,監測方法執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噪聲值不應超過國家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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