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要“重企業輕消費者”
7月20日出版的《中國經濟周刊》報道說,為更好地保護水資源,專家建議我國盡快開征水資源稅。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表示,目前從政策環境、技術條件等各方面看,開征水資源稅的時機已經成熟。而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教授則表示,水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應該包括使用者和開采者。報道還說,在資源稅改革方案醞釀出臺時,將水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已成業內共識。
水資源稅一旦開征,無論是不是采取階梯式稅率,水價都將上漲。但水資源又是典型的公共環境財產,所以說,水資源稅如何體現“公益”特色,是最需要考慮的問題,否則的話,“喝水還要交稅”會讓大家心里很不舒服。專家提到的階梯式稅率,只能實現“多用水多繳稅”的目的,解決不了水資源稅的稅負公平問題。在我看來,水資源稅的公平體現,還應該從征稅對象和稅款使用兩個方面著力。
正如專家所說,水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包括開采者和使用者,這應該不會有什么疑問。現在的問題是,對開采者和使用者應該怎樣分別征稅?一個很顯而易見的道理是:開采者是將賣水當做生意來做的,而對于普通消費者,水則是像空氣、陽光一樣的生活必需品。水資源對兩者而言性質不同,他們應該負擔的水資源稅當然也應該有天壤之別。現在對于水資源稅的討論中,專家們的思路還停留在“階梯式稅率”的整體設計上,而沒有考慮到開采者和使用者各自的稅負問題,這顯然是不夠的。對于一項公共資源的使用征稅,節約資源是必須考慮的,但“公益”和稅負公平也應該重點考慮。我的意見是,如果要開征水資源稅,應該對開采者和使用者區別對待,分別制定基準稅率。具體來說,就是對開采者課以重稅,對消費者征稅,只能作為補充,基準稅率應該定得比開采者稅率低得多。如此一來,既能確保水資源稅總體作用的實現,也能實現基本的稅負公平,體現出水資源“全民共有”的公益特色。
第二個問題,是水資源稅的使用問題。《中國經濟周刊》的報道中提到了這個問題——水資源稅是否能做到專款專用?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的石磊博士在接受采訪時并未回答這一問題。這使我相信,提議開征水資源稅的專家們對于稅款的使用還沒有明確思路。毫無疑問,水資源稅是應該專款專用的,而且我認為,從開采者那里征收的水資源稅,除了用于水環境整治和保護外,還應該撥出一部分用于補貼消費者,以減輕他們的稅負。
當然,制定區別對待的稅率和確保水資源稅專款專用,都需要一系列復雜的制度設計,但既然我們要開征涉及面如此之廣的水資源稅,在體現稅負公平的環節上,自然不應該有任何圖省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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