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史上最嚴厲排放標準解讀
由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6-2013)(簡稱《標準》),對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限值、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有專家認為,該標準可謂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史上最嚴厲標準,對于我國加強重金屬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意義!稑藴省烦雠_背景是怎樣的,相對舊標準有哪些變化,將對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產生怎樣影響?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高級項目經理李杰。
—— 背 景 ——
皮革行業污染嚴重 現行標準限值寬松
“如今,皮革行業新標準的出臺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談及《標準》出臺背景,李杰開門見山地說。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皮具制造國家,皮具產品的出口額也一度多年連續位居輕工行業的首位。但皮革行業存在排污量較大、污水成分復雜等特點,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指出,2009年皮革行業排放廢水約1.38億噸、化學需氧量(COD)約3萬噸、氨氮7300噸、總鉻(三價鉻)6.72噸。2012年環境統計年報顯示,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的總鉻排放量約為74噸,位居所有行業第二,占比為39.2%。
在李杰看來,行業集中也會導致重金屬集中排放和污染。我國的皮革行業產區日趨集中,主要分布在河北、浙江、廣東、山東、福建、遼寧、河南等地。其中,河南、廣東和浙江的工業廢水中總鉻排放量位居全國前3位,3個省份工業廢水總鉻排放量為80.4噸,占全國廢水總鉻排放量的42.6%,皮革行業對此有一定的貢獻。
此外,現行標準不利于皮革行業的污染控制管理。目前皮革行業廢水排放參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實施。李杰認為,該標準為綜合排放標準,未全面考慮皮革行業特點,排放標準限值寬松、準入門檻低、針對性不強,不利于皮革行業的污染控制管理。例如,除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最高允許排水量以外,其他指標未規定皮革行業適用的排放限值;設置三級排放標準,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區域污染的總量控制;未體現總氮等易引發水體富營養化的污染物指標等。
最后,國家對皮革行業發布了一系列環保要求!镀じ镄袠I“十二五”規劃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皮革行業八大發展目標,其中之一為:節能減排取得實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形成5—8個比較成熟完善的制革集中生產基地,全面推進清潔化生產技術;水循環利用比“十一五”末期提高10%,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減少8%,氨氮排放減少10%,廢水排放減少10%,基本實現固廢無害化處理等。
—— 變 化 ——
明確排放限值 行業特點考慮更全面
眾所周知,制革加工大多數工序是在有水條件下進行,耗水量大,準備工段和整飾工段排放的廢水占全部廢水的80%以上。
對此,李杰解釋說,因為要經過浸水、脫脂、脫毛浸灰、脫灰、軟化、浸酸、鞣制、中和、復鞣、染色加脂等工段,工序繁多、使用化工材料繁雜,因此制革廢水中部分污染物指標如COD、硫化物、氨氮的濃度都較高。
而對于鞣制工段,雖然廢水量不大,但鉻鞣劑并不能被皮革完全吸收,使得鉻鞣廢液中三價鉻濃度較高。重金屬三價鉻可在動植物體內累積,在強氧化條件下可能會變成對人體有害的六價鉻,需要單獨治理和嚴格管控。由于制革行業的這些特點,與舊標準相比,新規對行業特點考慮更加全面。李杰說,例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COD、BOD5等指標規定了皮革工業適用的限值,但其他特征污染物參照“其他排污單位”或“一切排污單位”的限值執行。新《標準》明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廢水中的各項污染物限值,提高了針對性。
另外,《標準》根據行業水污染物治理技術水平規定了直接、間接排放限值,對于部分重點區域,規定了排放要求更高的水污染物特別限值。其中,重金屬(總鉻、六價鉻)等毒害性較強的污染物直接、間接排放執行相同限值。對于直接排放的制革企業和毛皮加工企業,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以現有企業為例,制革企業氨氮直接排放限值為35毫克/升,而毛皮加工企業氨氮的直接排放限值為25毫克/升。對于間接排放的企業,加嚴了大部分污染物指標(如COD、BOD5、氨氮等)的排放要求。
“還有就是結合制革過程的特點,增加或完善了部分污染物指標。”李杰解釋說,例如考慮到制革過程中大量產生皮膠原蛋白,水解后成為有機氨氮、硝酸氮和亞硝酸氮等物質,容易引起水體富營養化,新《標準》為此設置了總氮控制指標;考慮到皮革及毛皮加工原料皮的鹽腌保存、加工過程用鹽量較大,新《標準》為此增加了氯離子控制指標;考慮到原料皮以濕法保藏為主的行業特點,完善了最高允許排放水量指標等。
—— 影 響 ——
指標排放要求提升 行業準入門檻提高
新《標準》的實施,將對制革行業產生哪些影響?
對此,李杰指出,首先,由于新《標準》中大部分指標的排放要求提升,《標準》實施后,行業排污量會有所降低。根據環保部預計,行業COD、氨氮排放總量將分別降至11800噸、2380噸,比2010年排放量分別減少57.2%、67.4%。
其次,新《標準》提高了行業準入門檻,實施新《標準》將加快落后產能淘汰步伐,促使一批生產裝備落后、工藝技術水平不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小而弱的企業退出市場,使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從而“倒逼”行業加速轉型升級。
第三,為應對新《標準》更高的排放要求,部分地區可能會考慮通過建設皮革產業園等形式集中制革,通過廢水集中處理和排放的形式減小企業的環保治理壓力。但集中處理和排放可能會造成廢水的集中污染,對受納水體造成最直接的影響和沖擊。另外,制革行業污泥處理不當也可能會帶來二次污染等問題,近年國內屢次發生皮革行業含鉻污泥被隨意傾倒的現象,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參考公眾環境研究中心2013年12月4日發布的《綠色選擇紡織業三期調研報告——新標準考驗品牌責任》,紡織業新標準出臺后,大量紡織企業出現超標違規記錄,為整個行業的供應鏈帶來重大的環境違規風險。
為此,李杰強烈建議:“皮革行業應汲取紡織業的教訓,及早做好皮革行業新《標準》實施前的準備,從而避免或降低供應鏈的合規性風險。”
而且李杰認為,新《標準》的制定,是為了遏制皮革行業污染物排放對水環境造成的嚴重影響。但要實現這個目標,僅僅頒布新《標準》是不夠的,必須確!稑藴省返玫綀绦,而有效執行需要各方的共同推動。
她闡述說,從政府層面來看,政府需要推動各方,尤其是地方政府,嚴格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執行,并通過各種公開的渠道對污染物監測信息進行披露。只有將信息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為公眾參與創造基礎平臺,方能聯合各方達成污染治理和減排的最終目的。
企業層面,環境守法應是企業責任的底線。要想降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的污染問題,制造性企業不僅要從污染治理的末端考慮如何保證廢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濃度達標,例如通過升級廢水治理設施、分類處理含鉻廢水和含硫廢水等,更重要的是,從產品生命周期的整個過程考慮,如何才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采取全過程控制的預防措施,包括采用高吸收鞣制劑和少鉻鞣制、降低鞣制過程中鹽的用量、減少含鉻污泥產生等清潔生產方法。而品牌企業作為采購規則的制定者,應該完善并切實落實責任采購標準,助力中國皮革行業廢水新《標準》的有效實施。
“總之,為推動該《標準》的實施,政府部門應同時積極支持各界通過綠色供應鏈、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等市場化手段為皮革行業治污減排創造條件,從而達成減排的最終目的。”李杰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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