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長江污染近600公里 含300余種有毒物
“目前國家正在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重要、非常有意義的大事。”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長周健民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我個人特別關注大江大河的治理,尤其是長江的治理。”
治理好、利用好、保護好長江,不僅是長江流域4億人民的福祉所系,而且關系著全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大局。但目前長江正逐漸陷入一個被透支未來的惡性循環里。
周認為,目前能夠管長江的部門有十幾個,然后沿江有幾十個政府,需要做大量的協調工作。所以,長江流域必須要有一個強力的機構來管理。
化工圍江
《21世紀》:關于長江的環境風險,討論比較多的是沿江的化工企業多帶來的污染風險。
周健民:據統計,我國長江沿岸約有40余萬家化工企業,此外還分布著五大鋼鐵基地、七大煉油廠,以及上海、南京、儀征等石油化工基地。大量的石油和化學工業生產力均集聚在長江沿岸,隨著各種類型的化學工業園區的建立,港口碼頭、儲罐、化工項目蜂擁而至,可以說,長江流域一些江段岸線基本被化工項目所占領。
近兩年江浙兩省加大了對化工企業的治理,一些長江中上游省市地方官員拿著關停企業的名單,頻頻赴江浙招商,希望“招而引之”。
《21世紀》:除了沿江的化工企業帶來的環境風險,江上運輸危險品隨時可能造成污染。
周健民:水上危險品運輸增加了長江水污染風險的不確定性。根據江蘇南通海事局資料,自2003年以來,南通轄區長江水域危險貨物吞吐量已經連續8年超過千萬噸,每天約有30萬噸的過境危險貨物,品種達103種,其中被《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規定為重污染、高毒性的X、Y類物質約占七成,且絕大多數易溶于水,如果進入水體,根本沒有有效處置措施,只能依靠水體的自凈作用;即便有的不溶或微溶于水,其中比重大于1的會沉入水底,目前基本沒有有效處置措施,比重小于1的物質,可利用圍油欄等進行圍控,但也僅能部分回收處理。
長江已形成近600公里的岸邊污染帶
《21世紀》:長江沿線雖然有這么多化工企業,其所建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怎么樣?
周健民:雖然長江沿岸建起了相當數量的污水處理廠,由于是國家出絕大多數的費用,很多地方不顧實際情況需要,拼命擴大污水處理廠規模。建成以后,才知道運行經費要污水處理廠自收自支,因此很多污水處理廠建成后都沒有運行,或者半開半停,維持正常運行的也不過1/3。
《21世紀》:這勢必對長江的水質產生嚴重影響?
周健民:長江水資源狀況日趨惡化。數據顯示,長江水質惡化趨勢非常明顯。近年來的調查表明,長江已形成近600公里的岸邊污染帶,其中包括300余種有毒污染物。據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統計,2007年,長江流域廢污水排放量突破300億噸,相當于每年一條黃河水量的污水被排入長江。國家環保部環境統計年報顯示,長江接納的廢水量年年位居全國七大流域首位。2008年,長江接納的廢水量占全國近四成。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在《長江保護與發展報告2011》中稱,僅2009年排入長江的工業廢水就達到221億噸。
三峽庫區水質也正日益惡化。三峽成庫以來,庫區次級河流受干流水位頂托的影響,回水段水流緩慢,“流水不腐”效應失去后,面源污染中的氮磷大量到回水區聚集,遇到合適的光照和溫度,自養型的藻類等水生生物大量快速生長繁殖,自三峽水庫2003年初次蓄水后,“水華”現象便長期存在。
《21世紀》:長江存在這么多的環境風險,那么長江的管理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周健民:長江要展開治理,首先要把整個流域的真實情況搞清楚。但由于涉及太多城市,工作難度加大。也正因如此,至今長江環境容量到底有多大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專家學者,都無法給出比較客觀準確的答案。近年來,國家明確規定了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采取關、停、并、轉和限期治理的制度,長江沿岸各地環保部門也加大打擊力度,但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很難在全流域取得顯著效果。長江污染治理至今,沒有從根本上扭轉局面。
《21世紀》:您對于改善的長江管理體制有哪些建議?
周健民:長江流域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整體作為一個大的系統工程,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來考慮。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出關于長江流域的整體規劃,在這個規劃下,全面再造長江整個流域的管理體制。
我認為,長江流域必須要有一個強力的機構來管理。目前能夠管長江的部門有十幾個,然后沿江有幾十個政府,需要做大量的協調工作。所以,長江流域必須要有一個強力的機構來管理。為此建議:一是創建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新體制,明確流域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和直接管理職能;二是確立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行政新關系;三是確立流域管理機構應有的權威,如確立流域機構的政策法規職能,環境影響評價職能,審批責權或初審責權以及立項管理、資金管理等。
建議抓緊制定《長江法》
《21世紀》:長江流域的管理涉及到多個部門、多個省份的利益,如何來有效地協調這些利益?
周健民:長江流域的管理需多借鑒國際經驗,解決好上下游之間的關系,避免走入下游治理、上游污染的“死胡同”,關鍵還是要靠利益關系調整。光靠“狠抓、懲辦”和宣傳教育,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中國的沿江上下游城市是否能通過利益關系的調整,形成緊密配合,這是治理長江相當重要的一環。
長江治理開發和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涉及到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環保、林業、國土、交通、電力、水利等多個部門,上、中、下游情況各異,地方和部門利益關系錯綜復雜,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統一協調,統一管理。《長江法》應是實行流域統一管理的綜合性基本法律,其主要內容包括:確立長江管理的基本原則;確定流域管理的相關主體及其責權利關系;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統一管理、水量和水質統一管理、取水用水與污水排放統一管理的原則,對規劃、防洪、取水、調水、水保、土保、水政、水文、河道、堤防、邊灘、蓄滯洪區等等方面的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長江控制性水工程的投資、建設、運行以及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環境生態保護、產業規劃和調整等方面的統一管理給出明確規定。讓《長江法》與《水法》(修訂)、《防洪法》等法規配套,成為長江綜合性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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