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擬立法防治大氣污染 對排污企業或按日連續罰款
19日,《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草案要求建立嚴密的大氣環境監控體系,提高企事業單位的違法排污成本,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采取按日處罰等嚴厲措施,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試點排污權有償使用
草案強化了對產業政策、產業布局的規范,從源頭對大氣污染進行防控。
根據要求,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目錄應及時修訂,報省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工業項目。停止審批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并按照國家規定淘汰現有落后產能。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通過減量置換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置換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投入試生產。
在嚴格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可以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建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長三角省區聯防聯控大氣污染也被寫入草案。按照規定,合肥經濟圈、皖江城市帶、沿淮城市群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大氣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推動重點區域聯防聯控工作。省人民政府與長三角區域等相鄰省區建立省際間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和重大污染事項通報制度,逐步實現重大監測信息和污染防治技術共享,促進省際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對未完成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和企業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拒不改正將按日處罰
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是草案的亮點之一。草案大幅度提高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排污企事業單位按日處罰。
比如,對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草案要求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自行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監測數據,并向社會公開。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若違反規定,將被責令整改,逾期未改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公布虛假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名單,由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部門違法負責人引咎辭職
政府部門若存在違法行為,主要負責人難逃其咎,可能“烏紗帽”不保。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等9種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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