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河流污染 河長制值得一試
據報道,福建省政府為進一步明確福建各級各部門流域保護管理責任,促進流域保護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近日正式印發《福建省河長制實施方案》,三位副省長當上了省級河長。
河流治理與保護,無疑已成為各地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難題。有資料顯示,中國七大水系全部被嚴重污染,中國人89%的飲用水不合格,水質保護已經刻不容緩。福建此次推行河長制,省長、市長親自擔任河長、河段長,規格之高,姿態之勇,讓人們看到了河流污染得到根治的希望。
事實上,推行河長制并非福建首創。早在2007年,無錫市就已發文嘗試這種治河方式,其下發的文件明確指出,將河流斷面水質的檢測結果納入各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內容。今年3月份,水利部副部長矯勇也表示,江蘇、浙江等地試點的“河長制”效果很好,將向全國推廣。
本來,河流治理與保護是環保部門的職責,但環保部門囿于行政資源、人員配置等限制往往力不從心。很多時候由于激勵匱乏,環保部門缺乏治理河流的責任心,一些地方在河流治理上奉行“三不查”的規矩:老百姓不上訪不查、媒體不揭露不查、高層領導不批示不查。懶政之下,水質被污染,流域被破壞,自然不奇怪。
而今,多地推行河長制,將河流治理責任上溯到區域主要行政負責人手中,并納入政績考核,優點顯而易見:一方面,由官階高的行政長官擔任河長,手中握有較大行政權,可以迅捷調動各方資源,統籌協調各部門力量,提高河流治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將河流治理納入政績考核,與官員“烏紗帽”掛鉤,形成制度倒逼,從而確保良好的制度設計不淪為虛設。
實際上,保護轄區內環境本就是政府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各級行政長官是政府權力的具象表現,治理環境的責任自然也就落到行政長官頭上。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河長制不過是對“依法治污”的回歸罷了。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顯然,河長制就是一種值得期待的制度嘗試,它既賦予了主要責任人足夠的資源動員能力,又做出了明確的職責劃分,最重要的是,它還設置了穩固的監督問責機制,若能順利落地將是河流治理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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