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類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市城管委去年公布的數字顯示,北京每天會產生近2.6萬噸生活垃圾,人均每天1.1公斤,全市29個垃圾處理終端設施均滿負荷運轉。本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正式實施,那么,在京的個人和單位作為垃圾分類的義務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違規投放會受到什么處罰?此外,若餐飲外賣商家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又會如何處罰呢?
單位和個人須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上海市于2019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引起了一些爭議,但并未改變我國在一線城市推進垃圾分類行動的決心。隨后,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并于2020年5月1日開始實施。
修訂后的《條例》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而在修訂前,《條例》僅要求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現在則要求“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盡管只是幾字之差,法律義務卻已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原來僅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需要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而5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則承擔了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整體義務,并不僅限于投放范圍。
在對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上,北京充分吸取了上海的經驗,對垃圾分類的種類從用戶的視角予以優化。上海市的垃圾分類條例主要是依據垃圾處理的分類需要,將生活垃圾分類為濕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但由此也給很多不理解垃圾處理原理的上海市民帶來困擾,例如餅干和干瓜子皮是濕垃圾,而濕紙巾是干垃圾。北京市新修訂的《條例》將生活垃圾分類為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兜底性的其他垃圾,從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的視角進行分類,降低了分類門檻。此外,針對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條例》要求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違反者可通過自愿參加社區服務免罰
對于個人和單位違反垃圾分類的行為,《條例》也對相應的法律后果、處罰主體以及流程作出了規定:垃圾分類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其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條例》既明確了處罰的主體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又指出進行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先給予勸阻”,只有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行政處罰,體現了“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立法理念。同時,此次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個人可以通過“自愿參加社區服務”,作為不予處罰的代替履行方式,也體現了對個人“教育為主”的立法理念。至于個人參加哪類社區服務活動可以免罰,以及參與活動時長等具體措施,仍需由城管執法部門與社區街道銜接后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執法流程。
此外,單位違反垃圾分類的,還將承擔“信用”責任。《條例》規定:單位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執法機關應當將相關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餐飲經營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除要求單位和個人承擔一般性垃圾分類義務外,《條例》還對物業、餐飲、旅館以及快遞等與個人生活高度相關的行業提出要求,體現了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原則。
首先,《條例》提出了一個新的角色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負擔起一定程度上對垃圾分類義務人的管理職責,一方面,需要承擔指定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放置地點、指定建筑垃圾的放置時間和地點等日常的管理義務;另一方面,還負擔起一定的監督職責。如上所述,在個人不遵守垃圾分類義務的情況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進行勸阻,在勸阻無效后,可依法向城管部門報告,由城管部門予以處罰。關于公眾居住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認定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住宅區域采取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第二,對餐飲企業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條例》要求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及洗漱用品,力求從源頭上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若有上述類別的商家違反該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對快遞行業,《條例》要求其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鼓勵快遞行業采取相關措施回收快件的包裝材料。
垃圾分類,立法先行。新修訂的《條例》為北京地區的垃圾分類打下了全方位的框架性基礎,對于相關部門而言,立法中所賦予的工作既是權力也是職責;對于承擔垃圾分類主體義務責任的個人、單位和相關行業企業而言,則需要履行守法和監督的義務。
亮點解讀
1、符合條件可安裝廚余垃圾處理機
據媒體報道,上海此前在實施垃圾分類的過程中,許多家庭為減少因垃圾分類而增加的工作,紛紛安裝廚余垃圾處理器。但由于市政建設過程中,并未事先對廚余垃圾粉碎后直接排放入市政排污管道給予過充分考慮,有部分小區因此導致管道堵塞,引起小區物業公司的干預。
對此,北京《條例》給予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這也意味著,個人家庭在廚房中自行安裝廚余垃圾粉碎機,將粉碎后的垃圾直接排入下水排污管道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據,甚至有條件的小區可以逐步推廣安裝廚余垃圾處理機。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安裝標準還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2、商超購物不再無償提供塑料袋
此前,北京市的大型超市已普遍實行塑料購物袋收費措施,但在集市、農貿市場等流動性攤販較多的商貿領域,對于塑料購物袋的使用規制并不嚴格。修訂后的《條例》明確指出,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并視違反的情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之外,對于首次違反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市民現在無論是在商超還是在集市購物,在使用塑料購物袋時均需要支付相應費用,這就從源頭上抑制了塑料袋的使用需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3、自助餐有了罰款式收費的法律依據
現在,個人到自助類餐廳餐飲消費時,對其提供的餐品“任意取用、隨意浪費”的現象有望得到法律層面上的抑制。
在此之前,自助餐廳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也多在店內或售賣餐品的顯眼處對消費者進行“量力取食”的提示,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個提示應屬于平等主體的合同格式性條款,在產生糾紛的情況下,此類條款的法律效力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現在,《條例》明確規定:餐飲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對超過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費用。也就是說,北京地區的餐飲經營者對消費者合理收取剩餐費用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消費者選擇自助餐時也應注意適量取用,避免剩餐費用的產生。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延伸閱讀
近乎嚴苛的日本垃圾分類
日本是世界上垃圾分類做得十分嚴格的國家。不得不說,在對垃圾的處理方面,政府、居民可謂是各盡其責。
日本通常將垃圾分為四類:一般垃圾,包括廚余類、紙屑類等;可燃性資源垃圾,包括報紙雜志、紙箱、舊布料等;不燃性資源垃圾,包括各種飲料瓶及可以直接再利用的瓶類;可破碎處理的大件垃圾,如小家電類、金屬類、家具類、陶瓷類等。
日本政府對垃圾分類先后制定了三個層次的法律制度,確保有法可依。一是《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明確了建立循環社會的政府措施,即減少垃圾產生量;以法規形式規定“垃圾產生負責任”;在產品回收利用到評估的整個過程中增加“生產者責任”;鼓勵使用再循環產品,包括向妨礙環境保護、產生污染的企業征收環境補償費等。二是綜合性法律,如《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三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具體法律法規,包括《關于包裝容器分類回收與促進再商品化的法律》《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廢棄物處理法》等,都是與垃圾減量相關的法律。
在日本,如果不按規定扔垃圾,不僅會面臨政府和周圍輿論的壓力,而且還會受到嚴厲處罰。比如,《廢棄物處理法》中規定:胡亂丟棄廢棄物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萬日元;胡亂丟棄廢棄物者為企業或社團法人,將重罰3億日元。法律還要求,公民如發現胡亂丟棄廢棄物者要立即舉報。
另外,日本政府還通過法律法規形式對垃圾收集日、具體投放時間、投放類型等進行了規定。每種垃圾都有不同的收集時間,一般垃圾每周兩次,其他類垃圾每月兩次。每到收集垃圾的日子,居民便會將裝著垃圾的袋子放到指定地點。如果錯過了規定時間,居民就只能存到下個收集日再進行投放。而且,在日本的街道上幾乎不設垃圾桶,一般只在便利店門口和自動販賣機旁邊設置公共垃圾桶,或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時候會有臨時垃圾桶。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