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揮發(fā)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更新時間:2021-03-18 10:39
來源:網絡
作者:
閱讀:2037
一、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一)在工業(yè)生產過程中鼓勵VOC的回收利用,并優(yōu)先鼓勵在生產系統(tǒng)內回用。
(二)對于含高濃度VOC的廢氣,宜優(yōu)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三)對于含中等濃度VOC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進行余熱回收利用。
(四)對于含低濃度VOC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浴劑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五)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六)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七)在餐飲服務業(yè)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規(guī)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高效油煙與VOC浄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
(八)嚴格控制VOC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九)對于不能再生的過速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處置。
二、鼓勵研發(fā)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fā)和推廣:
(十)工業(yè)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形成和揮發(fā)的清潔生產技術。
(十一)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huán)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凈化技術和低溫等離子體凈化技術等。
(十二)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硅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十三)揮發(fā)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三、運行與監(jiān)測
(十四)鼓勵企業(yè)自行開展VOC監(jiān)測,并及時主動向當地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jiān)測結果
(十五)企業(yè)應建立健全VOC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guī)程和臺帳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wěn)定運行。
(十六)當采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離子體等方法進行未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并開展應急演練。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huán)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