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超標排放為何免予處罰?
福建省漳州市龍文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近日對某企業(生產狀態)廢水排放口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pH值為9.89、COD濃度96mg/L、氨氮濃度0.93mg/L、總磷濃度5.47mg/L,其中pH值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排放標準(pH≤9)。
漳州市龍文生態環境局認定企業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對其違法行動依法立案,并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事企業要求聽證,提出企業有廢水收集處理配套設施,生產廢水處理后經市政管網排入東墩污水處理廠,說明主觀沒有違法機動,要求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是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卻難以提供企業的違法行動上“何為輕微、何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相關舉證。案件進展一時陷入僵局。
對照優化企業營商環境、松綁減負疫情期間生產加工企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的相關要求,同時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精神以及《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閩環保法〔2020〕9號)第七條第二款(免予處罰情形之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規定,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審查該案件時,核實了責令改正整改情況及后督察監測數據均為達標,最終裁定,可以免予處罰,并下達了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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