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被罰82萬!宿遷發布10起2021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谷騰環保網訊】5月27日下午,在六五環境日新聞發布會上,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宿遷市2021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件》,共梳理典型案件10起,其中涉及大氣污染類4起、水污染類2起、固體廢物類2起、未批先建類1起、自動監測設備1起。其中,沭陽鑫達新材料有限公司兩次被查出涉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合計被罰82萬!
剖析通報 以示警訓,來了解一下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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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0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沭陽鑫達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玻璃窯廢氣排放口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限制。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35萬元罰款。
02“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8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江蘇騰飛乳膠制品有限公司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宿遷市泗陽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在該公司總排口提取水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總排口排放的污水中氨氮為72.2mg/L,超過35mg/L排放標準。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14萬元罰款。
03“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7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沭陽鑫達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臥式氨水儲罐兩個閥門未打開,氨水流量控制柜未運行且壓力表均顯示為零,氨水儲罐內的液氨未使用;灰斗控制箱內開關均處于關閉狀態,電除塵設施未運行;實際采購的氨水及氫氧化鈣遠低于采購計劃。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47萬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04“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8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到江蘇華立交通建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攪拌站旁有一定量清洗“四不像”拖拉機產生的廢水積聚,(廢水)通過地面小溝溢流至廠外南側排水溝,環境檢測機構對上述廢水(呈堿性)及水溝相關水進行采樣分析;執法人員于2021年11月3日向該公司送達了檢測報告,該公司無異議。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05“未批先建”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9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藍鷹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無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即擅自開工建設。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公司不得開工建設”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并處18.4096萬元罰款。
06“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晉雅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熔接機車間建設有光氧+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但該車間未密閉,熔接機亦未建設集氣罩等配套設施。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6萬元罰款。
07“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2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將該臭氧污染天氣管控文件現場送達江蘇萬基乳膠有限公司并告知該公司落實管控措施。2021年6月23日中午,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有3條生產線正在生產,未執行錯峰生產要求。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未落實臭氧污染天氣錯峰生產管控要求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
08“擅自傾倒固廢”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8日下午,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接蚌埠市五河縣生態環境分局來電,被告知2020年12月27日晚有泗洪車輛在五河縣武橋鎮朱圩村傾倒堆放不明固體廢物;2021年1月8日下午,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會同蚌埠市五河縣生態環境分局工作人員前往江蘇東門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傾倒在五河縣境內的固體廢物為該公司一般工業固廢。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工業固體廢物并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09“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未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污染防治要求”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8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華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一般固廢污泥委托泗洪縣京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置情況開展調查。經查,京盛生物未辦理過環評審批手續,華虹電子未核實京盛生物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材料,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華虹電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公司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未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29.8萬元罰款。
10“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晨陽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揚子路廠區開展復核檢查,發現該公司VOCs自動監測設施存在氣體干燥器中的硅膠呈紅色、非甲烷總烴歷史數據長期在10毫克每立方米以下波動、兩根伴熱采樣管進入箱體僅引出一根出氣管通向VOCs分析儀等問題。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公司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公司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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