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快餐店餐具清洗水排入化糞池被處罰
【谷騰環保網訊】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2日,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濱湖區某快餐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員工將餐具清洗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排入化糞池西側污水井,現場由江蘇省蘇州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該單位化糞池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結果為:COD 2160mg/L,總磷8.98mg/L,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2份、現場取證照片1張、“三個一批”文件節選復印件1份、水質監測報告1份等證據為證。
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處理結果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二十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
餐飲店餐具清洗水等污水含COD和磷都很高,必須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經污水管網排入到污水處理廠進行進一步的處理。案涉企業將餐具清洗水直接排入化糞池,經檢測為超標排放,受到了二十三萬元的巨額罰款,教訓慘重!該案對眾多餐飲店來說,具有重大的警示意義。希望眾多餐飲店經營者吸取案涉企業的教訓,增強環保意識,有效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否則必將付出沉重的違法排污的代價。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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