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涉及危險廢物污染治理、跨區劃污染治理等問題的12件典型案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最高檢發布涉及危險廢物污染治理、跨區劃污染治理等問題的12件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1.浙江省嘉興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華等14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 引導偵查 追訴單位犯罪 禁止令 損害賠償
【要旨】
在辦理危險廢物已滅失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取證和自行補充偵查,依法查明非法排放危險廢物的方式和數量。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較大的問題,檢察機關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督促涉案單位和人員主動繳納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為后續污染治理和環境修復提供資金保障。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嘉興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為批發、儲存鹽酸、硫酸、硝酸、液堿等業務。公司實際持股人為被告人包某華和伍某鳴、費某祥,其中包某華全面負責公司事務。公司常年從其他化工企業購進副產鹽酸等化學品后,銷售牟利。自2017年下半年開始,一些化工企業將副產鹽酸(系化學合成中產生的副產品,主要成分為氯化氫,具有一定工業用價值,但比工業鹽酸雜質更多)以支付補貼款的形式,轉售給其他化工企業處理。為謀取利益,嘉某公司大量購進副產鹽酸予以銷售。由于市場需求出現波動,嘉某公司購進的副產鹽酸因滯銷出現大量積壓。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間,包某華決定將倉儲的部分副產鹽酸排入平湖塘(連接嘉興南湖和東湖的水域,與京杭大運河互通相連,全長40多公里),以減少公司經營損失。受包某華指使,嘉某公司員工被告人方某其、翁某權,碼頭報港人員被告人王某明,運輸船主被告人宋某勇、倪某廣,運輸車司機被告人錢某權、邱某豐等人相互配合,將儲存的副產鹽酸直接排入地面洞孔或應急池雨污分離箱。被非法排放的副產鹽酸流入平湖塘后,部分水體因PH值過低,導致水域內大量魚死亡上浮,沿岸大量水草死亡;一些沿岸企業在抽取平湖塘水用于生產時,頻繁出現殘次品甚至機器設備被損壞。為逃避監管,嘉某公司向嘉興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全市易制毒化學品專管員許某峰行賄13.5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針對南湖區大橋鎮平湖塘水質異常的情況,會同公安機關對重點嫌疑單位嘉某公司進行調查,并現場查獲宋某勇等人在嘉某公司卸貨碼頭水域非法傾倒酸性液體。6月25日,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由于案情重大復雜,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湖區院)介入偵查,針對嘉某公司部分入庫副產鹽酸去向不明、上報公安機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系統出入庫統計數據存在差異等問題,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嘉某公司購進和運出副產鹽酸的臺賬資料等書證,查明嘉某公司非法排放副產鹽酸的數量;引導調取監控視頻、多次復勘現場、開展偵查實驗,查清非法排放副產鹽酸的方式。在大量證據面前,拒不認罪的包某華承認了其指使他人,采用多種方式偷排副產鹽酸的犯罪事實。同年8月、10月,南湖區公安分局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嘉某公司股東費某祥和運輸車司機邱某豐取保候審,對包某華、伍某鳴、錢某權、倪某廣等12人提請南湖區院批準逮捕。經審查,南湖區院批準逮捕了包某華等9人,對情節較輕的運輸車司機錢某權等2人和證據不足的運輸船主倪某廣不批準逮捕,并提出補充偵查的意見。同時,南湖區院刑事檢察部門主動聯系該院公益訴訟部門、區環保局和鑒定機構,了解到修復環境的費用大約需要一億元后,向犯罪嫌疑人闡明了繳納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的必要性,為督促犯罪嫌疑人預繳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做好準備。同年12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南湖區院審查認為,本案系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體現的是單位意志,遂追加嘉某公司為犯罪單位;按照“入庫就低、出庫就高”的原則,對審計報告的結論作了修正,認定嘉某公司向22家供應商采購副產鹽酸18.2萬噸,其中非法排放3.99萬噸;通過與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反復溝通,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闡明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情況是量刑建議的重要依據,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中,包某華、伍某鳴和費某祥以個人名義,主動繳納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3200萬元。由于后續環境修復的資金仍存在較大缺口,考慮到嘉某公司賬目資金有限,但該公司即將因征遷得到3000余萬元補償款,為此南湖區院向當地政府建議,將征遷補償款優先用于生態損害賠償,確保了后續環境修復資金最大限度及時到位。2020年6月16日、7月1日,南湖區院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分別對被告單位嘉某公司及包某華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包某華等人提出從寬處罰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建議法院對其中可能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2021年7月22日,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判處嘉某公司罰金1010萬元,判處包某華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翁某權等其他13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對部分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宣告禁止令。包某華等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近年來,化工企業蓬勃發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增多,產量增大。與此同時,危險廢物相關的法律法規愈加嚴格,在市場需求出現波動的情況下,企業因自身消化再利用能力不足,多以補貼的方式進行轉移處理。一些危險化學品經營公司出于經濟效益考慮,將危險化學品直接偷排入江河、地下,嚴重損害環境安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由于關鍵物證已滅失,且涉案人員多、犯罪鏈條長、作案手段隱蔽,給調查取證和打擊處理帶來很大困難。為準確指控犯罪,檢察機關主動介入偵查,追根溯源,摸清產生、運輸、傾倒危險廢物的犯罪鏈條,準確認定危險廢物數量,對涉案人員依法嚴懲重罰。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及時追訴犯罪單位,不枉不縱。突出再犯罪預防,對適用緩刑人員依法建議宣告禁止令;充分釋法說理,促使涉案人員真誠認罪悔罪。積極督促涉案單位、人員繳納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為后續生態環境修復,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2.重慶市巨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鄭某強等5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犯罪 后果特別嚴重 聯動履職 專業團隊辦案
【要旨】
污染環境罪司法實務中,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聯動履職,主動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參與環境治理、行業整治,有效提高公益訴訟介入“提前量”。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專業性強,法律適用問題多,檢察機關組建環境資源犯罪檢察專業團隊,充分發揮智囊作用,有效提高整體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鄭某強發起成立重慶市大足區巨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巨某公司),鄭某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者,公司經營范圍為收購、銷售、綜合處理廢舊輪胎等。2020年3月,鄭某強違規將公司裂解廢舊輪胎過程中清罐產生的33.692噸廢燃料油,以600元/噸的價格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瞿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處置。為降低處置成本,瞿某某等4人將廢燃料油運至重慶市長壽區,將其中17.262噸廢燃料油傾倒在小石溪支路雨水井內,排入長江上游左岸一級支流古佛河;將16.43噸廢燃料油傾倒在化南二路雨水井內,排入長江某二級支流。后生態環境部門以阻斷水流的方式,連續對該二級支流進行了7日的應急處置和治理,共清理黑色油狀污染物38.77噸,轉運處置污染河水2493立方米。經鑒定,涉案的廢燃料油系含苯、甲苯等有害物質的廢礦物油,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編號HW08類危險廢物。經評估,本案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數額為111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4月16日,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鑒于該案屬于跨行政區劃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為依法準確辦理案件,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渝北區院)依據該市辦理環境資源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由于瞿某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給長江支流水體造成嚴重污染,檢察機關經依法調查,于6月5日向主管部門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開展涉長江危險廢物專項執法行動,對沿江企業進行整治。6月17日,長壽區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渝北區院審查起訴。鑒于案情重大復雜,渝北區院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重慶市院)就案件辦理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指導。重慶市院組織該市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刑檢專業團隊,對渝北區院提請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難以認定、本案危害后果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情形等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一是鄭某強雖然否認明知交由他人處置的清罐產物系危險廢物,但其作為巨某公司實際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明知巨某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載明清罐產物屬于危險廢物,應作為危險廢物處理,卻沒有盡到查驗瞿某某等人經營許可證的注意義務,仍將危險廢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交由瞿某某等人處理。因此,鄭某強應當以污染環境罪共犯論處。二是案發地位于長江上游,本案共導致30余噸危險廢物被排入長江支流,造成長江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超100萬元,且傾倒的17.262噸廢燃料油對長江支流水體造成的危害,已無法通過人工治理修復,嚴重影響沿岸人民的生命健康,屬于“后果特別嚴重”情形。渝北區院根據指導意見,會商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后,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了全案證據體系。10月15日,渝北區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巨某公司及鄭某強等5人向渝北區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5月19日,渝北區法院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判處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對被告單位巨某公司處罰金50萬元,對被告人瞿某某、鄭某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宣判后,鄭某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8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環境污染案件具有污染范圍確定難、被告人主觀過錯查證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認定難等特點。檢察機關把握跨行政區劃檢察改革方向,通過“刑事+公益訴訟”一案雙查,推動刑事追責、公益訴訟、行業治理工作三位一體落實。工作中,檢察機關持續探索實踐刑檢專業團隊“訴、研、教”一體化運行模式,組建由業務骨干、專業人才、標兵能手組成的專業辦案團隊,有效強化了環境資源犯罪檢察的專業能力建設,通過充分發揮“排頭兵”“智囊團”的作用,群策群力解決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的疑難問題,精準認定犯罪事實和刑事責任,助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守護工作。
3.四川省宜賓市廖某貴等3人非法采礦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非法采礦 長江采砂 引導偵查 先行修復
【要旨】
非法開采江砂犯罪多具有作案隱蔽、客觀證據相對缺乏、礦產資源損失鑒定難等特點。對公安機關商請介入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循線深挖,對犯罪實施精準打擊。為避免訴訟時間過長給公共利益造成新的損失,在刑事案件二審階段,上訴人對履行生態修復賠償責任無異議且已繳納賠付款,可在必要時開展環境先行修復。
【基本案情】
2015年,四川省宜賓市發布禁令,自當年7月至2019年7月,長江河道宜賓境內91公里江段禁止采砂。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貴明知上述禁令且未取得采砂許可證,仍伙同被告人吳某軍以承建散貨碼頭和港池清淤為掩護,在長江禁采段宜賓港散貨碼頭對面的長江邊,非法挖采砂夾石21923.14立方米,價值761851元;伙同被告人魯某剛在長江禁采段宜賓港散貨碼頭下游長江邊,非法挖采泥夾石2119噸和黃沙10966.15噸,價值共計244732.55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3月29日,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以下簡稱長航瀘州分局)接群眾舉報,對本案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發現,案發地雖然禁止采砂但屬宜賓港在建工程范圍,作為工程承包方,廖某貴和魯某剛挖采泥夾石和黃沙的行為是否屬于非法采礦,存在疑問。為此,長航瀘州分局商請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翠屏區院)介入偵查。辦案檢察官通過審查施工合同和圖紙,赴現場查看,引導偵查人員從工程項目的時間、案發地點的位置、合同的規定等方面進一步取證,夯實了廖某貴和魯某剛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的證據基礎。同時,檢察官發現不同工人對采挖地點的描述存在細微差異。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檢察官聯合偵查人員實地查看,發現廖某貴在散貨碼頭對面另有一個因水位上漲,已被江水淹沒的非法采挖點。針對新發現的犯罪事實,檢察官提出強化現場指認、固定現場證據等補充偵查意見。鑒于案發地位于長江上游珍稀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翠屏區院建議公安機關開展生物資源以及生態價值損害鑒定,以準確評估行為的危害后果。公安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意見。2019年11月,廖某貴、吳某軍和魯某剛迫于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2020年2月14日,公安機關將廖某貴等3人涉嫌非法采礦案移送翠屏區院審查起訴。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廖某貴等人主動繳納了礦產資源損失費、生態修復款、專家調查評估等費用,共計101萬元;魯某剛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7月28日,翠屏區院向翠屏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12月29日,翠屏區法院一審判決廖某貴等3人犯非法采礦罪,其中廖某貴、吳某軍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魯某剛情節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全額履行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對廖某貴、吳某軍減輕處罰,對魯某剛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廖某貴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吳某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魯某剛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沒收廖某貴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貴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鑒于案發已兩年,等待二審宣判還需要一段時間,非法采挖砂石在河床上形成的兩個大坑凼邊坡不穩定,隨時可能垮塌,并且坑凼內常有江水倒灌,給附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較大威脅。為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翠屏區院聯合法院、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單位召開座談會,決定對受損河道先予修復回填。與會單位就修復生態方案,形成一致意見,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企業立即修復受損河道,待判決生效后再向施工方支付費用。施工完成后,檢察機關、法院對工程驗收合格報告進行了審查。經修復,河道的抗沖刷能力得到大大提高,有效確保了航運安全和附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21年4月12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廖某貴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翠屏區院就案件暴露出的問題,分別向沙坪街道辦事處、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三江新區分局、宜賓市三江新區城鄉融合發展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更加重視群眾舉報,提升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的能力;加強日常巡查;制定進一步修復涉案河道生態的方案。三家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按要求進行了整改。
【典型意義】
近年來,長江河砂價格持續走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監管漏洞瘋狂盜采砂石,且作案手段和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實踐中,盜采河砂的犯罪案件普遍存在客觀證據相對缺乏,證據整體證明力不強,價值鑒定難等問題。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商請,介入這類案件的偵查,不僅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等提出意見建議,還在審查中發現證據間的疑點,通過深挖細查,確保了打擊犯罪的精準和及時。盜采、濫采長江河砂是對國土資源的嚴重破壞,不僅影響長江生態,也影響航道安全和防洪安全。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不可恢復的損失,在刑事二審訴訟終結前,賠償人明確表示對生態損害賠償沒有異議的前提下,檢察機關推動有關部門對受損河道先予修復,既有利于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也能避免訴訟時間過長給公共利益造成新的損失。
4.云南省昆明市馬某昆等1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采礦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非法采礦 惡勢力犯罪集團 引導偵查 綜合治理
【要旨】
自然資源領域是黑惡勢力插手介入的重點領域。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采礦案件時,注意案件的串并研判,及時發現非法采礦案件伴生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通過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破解取證難、定性難、銷贓金額及環境損害程度鑒定難等問題,推動落實“打傘”“打財”工作,準確認定犯罪。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政府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促使行政主管部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促進生態環境修復。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馬某昆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被告人胡某崗、馬某波、馬某祥等人在位于滇池西岸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阪偺覙渚游瘯咨徦鹊,非法開采磷礦石。經查,馬某昆犯罪團伙的非法采礦行為導致當地山體塌方、林地被毀壞、植被被掩埋、基本農田被覆蓋,未經處置的礦石中的磷元素滲漏造成地下水和下游河道污染,嚴重損害生態環境。經鑒定,馬某昆等人非法開采的磷礦石價值2731萬余元。2016年11月23日,馬某昆、馬某波等人在?阪偛芗覝戏欠ㄩ_采磷礦石時,遭到村民阻止。后馬某昆等人與村民發生沖突,造成兩名村民輕微傷。此外,馬某昆等人還犯有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時任桃樹居委會書記的被告人年某學、副主任被告人劉某輝、李某芬等5人犯有包庇罪。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立案后,商請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山區院)介入偵查。西山區院對馬某昆、胡某崗、黃某等10余人先后實施的多起案件進行串并研究,認為該團伙可能涉嫌惡勢力犯罪,遂與公安機關就進一步完善證據和取證方向,提出意見建議。7月26日,西山公安分局提請西山區院批準逮捕馬某昆等人。西山區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針對犯罪團伙組織架構證據收集不全面,非法采礦導致的農用地損毀面積、植被破壞數量不準確,非法采礦行為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的危害后果不明確等問題,提出50余條繼續補充偵查的意見。11月21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西山區院審查認為,馬某昆、胡某崗以共同實施非法采礦為目的,以公司名義,長期糾集多人實施違法犯罪,設置固定人員專門滋擾、打擊阻礙其非法采礦的人,團伙內部形成了較固定的管理層級,該犯罪組織符合法律對犯罪集團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此外,該犯罪團伙長期盤踞在?诘V區,利用非法采礦獲取的非法收入支持組織活動,維護組織穩定;為搶占礦產資源,多次毆打他人甚至替人行兇,強迫交易、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威脅他人向公安機關作偽證,同時伴有惡意拖欠挖機租金、隨意打罵他人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違法行為;行為表現出暴力與軟暴力結合,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共生的特點,該犯罪集團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西山區院審查中還注意到,司法會計鑒定出的銷贓數額存在誤差。通過多次走訪行業專家,和鑒定人進行溝通,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收集了相關書證和證人證言,西山區院對司法會計鑒定的依據作了進一步充實完善。重新鑒定后的銷贓金額由原來的110萬元提高至700余萬元。針對公安機關將馬某昆等人在非法采礦中將兩名村民打成輕微傷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可能存在定性錯誤的問題,西山區院邀請專家學者研究論證,以該行為并非孤立的逞兇斗狠、隨意毆打他人,而是在非法采礦過程中為爭搶資源產生的危害后果為由,將罪名由“尋釁滋事罪”改變為“非法采礦罪”,并與公安機關達成共識。為加快案件辦理,西山區院同步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組織環評專家、收集周邊住戶的證言、委托上級檢察院技術中心對現場進行勘驗、比對盜采前后的衛星圖片,對農用地、植被等環境資源毀壞面積、數量、程度等進行了認真核實,進一步完善了該團伙犯罪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證據。通過上述工作,最終補充案卷20冊;將指控的未銷售礦石(堆)從1個增加到4個,全部指控金額從90萬元增加到2700余萬元,并揪出為惡勢力集團充當“保護傘”、構成包庇罪的5名公職人員。12月10日,西山區院以馬某昆等17人分別構成非法采礦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包庇罪,向西山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認定馬某昆等惡勢力犯罪集團犯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包庇罪,分別判處馬某昆等17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磷礦石12.6萬噸,追繳違法所得743萬余元。馬某昆、馬某祥等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后馬某祥撤回上訴。2019年3月2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馬某昆等7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基層組織存在的腐敗現象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西山區院分別向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西山分局、海口街道辦通報了相關問題,提出加強國土部門巡查監管、加強街道辦對居委會監督指導的檢察建議,并到發案街道開展預防犯罪法治宣講。兩家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诮值擂k重新任命了涉案居委會黨總支書記,對轄區全體干部、人員開展常態化法治教育和廉潔教育。西山國土分局5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案件暴露出的監管漏洞,組建了一支由100人組成的巡查隊;新裝了21個監控探頭,實現了對西山區滇池流域和其他重點區域24小時的視頻監控;補植樹木6380棵,播撒草籽120公斤,恢復植被面積46.07畝,補植復綠效果明顯。2020年6月,西山區院生態文明巡回檢察室在西山國土分局掛牌成立,進一步加強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作配合。
【典型意義】
滇池是金沙江流域中段的重要湖泊,是金沙江流域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惡勢力插手介入滇池流域礦產資源的開采,不僅破壞了當地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還擾亂了社會治安和行業經濟秩序,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為依法懲治“礦霸”違法犯罪及其“保護傘”,檢察機關一方面高度關注非法采礦等犯罪中伴生的惡勢力犯罪,及時發現、準確定性,另一方面通過實質性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發現并及時解決案件定性、司法鑒定等問題,為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堅實基礎。為徹底鏟除惡勢力的滋生土壤,結合案件溯根源、查原因,協助黨委政府推動解決行業管理漏洞、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等問題,做好了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
5.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北長江口水域生態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非法采砂 跨區域多部門協作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長江入?趦墒。ㄊ校┙唤缥恢梅欠ú缮捌茐沫h境資源行為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問題,向承擔主要監管職責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同步推動其他相關部門加強執法銜接和協作,形成監管閉環和長效機,保護長江生態資源安全。
【基本案情】
長江B7浮位于上海市與江蘇省交界的入海口水域,砂石資源豐富,且水情復雜、港汊較多,便于非法采砂船舶藏匿。多年來,該水域已成為非法采砂行為人在長江水域盜采砂石的主要據點,非法采砂問題突出。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9月,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辦理長江B7浮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時發現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市院),上海市院指定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明區院)管轄。
崇明區院通過現場調查、調取卷宗、詢問證人等方式查明了相關違法事實。調查發現,該案違法行為發生地水域長江B7浮位于滬蘇交界處的長江入?,既涉及跨省監管問題又涉及跨河流和海洋監管部門的確定問題。為查明該案具有法定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崇明區院走訪了崇明海事局、水務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民政局等相關行政機關,明確了長江B7浮水域非法采砂行為的主要監管部門是崇明區水務局,多個相關行政部門負有部分監管職責。崇明區院對該水域的行政監管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崇明區水務局未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執法設備薄弱,未與江蘇省在該水域形成有效執法銜接,導致長江B7浮水域非法采砂活動屢禁不止。
10月21日,崇明區院向崇明區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大查處長江B7浮及附近水域非法采砂行為力度,形成長效監管機制并加強與江蘇省相關部門的聯動協作。崇明區水務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加強巡查執法,加大對“三無”采砂船、運砂船的打擊力度,并申請資金在長江B7浮水域建設遠程視頻監控設備,以對該水域全天候持續監控。同時,強化對滬蘇交界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的日常監管和聯合執法,預防長江水域非法采砂行為。11月26日,崇明區院聯合相關行政機關對長江B7浮及附近水域開展回頭看和執法巡查,現場未發現可疑船只,水域情況正常。
在個案辦理取得成效的基礎上,崇明區院依托北長江口檢察協作辦公室,聯合崇明區水務局、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檢察院、海門區水利局、長航公安上海分局、崇明海事局等六部門,共同會簽了北長江口生態資源保護工作備忘錄,實現對長江B7浮及附近水域“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公益訴訟”閉環監管,推動兩地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北長江口水域同步同頻保護。
【典型意義】
長江B7浮位于滬蘇交界處的長江入海口,屬于長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緊鄰東風西沙水源地。針對該水域非法采砂行為長期多發的問題,檢察機關厘清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找準監管不力的主要癥結,針對性地開展公益訴訟監督。一方面督促具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另一方面推動北長江口左右岸檢察、水務、海事多方跨區劃、跨部門協作,實現對長江B7浮水域非法采砂行為閉環監管,為長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有益樣本。
6.江蘇省蘇州市檢察機關督促保護大運河、太浦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水污染綜合治理 一體化辦案 跨區劃協作
【要旨】
針對流域水污染治理問題,檢察機關可通過一體化辦案機制,在線索移送、調查取證、督促整治等方面加強跨區劃協作,形成協同共治合力,促進水污染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京杭大運河、太浦河、頔塘河、蘇申外港線等是流經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的主要河道,是江浙滬區域重要水線。該區域航運發達、碼頭密布,存在不同程度的廢水直排、泥漿偷倒、揚塵污染、違法建設等問題。衛星遙感監測顯示,位于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的平望鎮梅堰工業集中區、同里鎮邱舍工業區、汾湖灣318國道南、京杭大運河北段水體懸浮物濃度偏高。
【調查核實和督促履職】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衛星遙感監測發現大運河、太浦河流域4條水環境問題線索交辦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后轉至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蘇州市院)辦理。由于問題線索跨區域多、涉及面廣、成因復雜,蘇州市院整合全市檢察精干力量組建工作專班,下轄4個辦案組分別制定工作方案,統籌跨區劃線索管理,協同推進案件辦理。
辦案組與行政職能部門加強聯動,通過共同巡河、現場走訪,運用公益訴訟快速檢測技術,無人機(船)、水下機器人等發現碼頭散亂污、渣土偷倒、違法建筑等50多個問題。調查中還發現,吳江區內一處“飛地”長期權屬不清,企業違法亂建、違規排污嚴重。經綜合分析認定,通航擾動底泥釋放顆粒物、沿岸碼頭泥漿水入河、沿岸生產或生活廢水直排等是造成涉案水域濁度偏高的共性原因。
2021年7月,蘇州市院經研判后,指導下屬檢察機關針對不同線索分別啟動行政或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同時將轄區外相關問題線索根據協作機制移送屬地檢察機關協同治理,共同推動問題整改和流域綜合治理:
1.由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吳江區院)向具有重點問題的鄉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8份。發揮“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作用,促使政府高度重視,推動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對河道沿岸55家企業逐一開展執法檢查,關停取締散亂污企業26家,拆除21家企業違法建筑136400平方米,補辦企業環評手續和涉水許可證17家,改造提升標準化碼頭10個,修復市政管網10處。針對問題企業,吳江區院立案民事公益訴訟4起,經公開聽證督促3家環境違法企業支付損害賠償金3萬余元,1家環境違法企業通過增殖放流放生魚苗6000余尾,對環境實施了替代性修復。
2.指定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吳中區院)對吳江區“飛地”問題線索開展監督。吳中區院向屬地街道和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等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4份,督促其責令“飛地”上違建排污企業全部停產整改,并推動以上部門啟動地塊確權以及規劃利用事項,推動大運河碼頭規范治理。
3.由吳江區院根據環太湖流域、大運河流域、長三角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將相關水污染問題線索移送浙、滬屬地檢察機關,上下游聯合水質檢測,共享數據,統一監管標準,聯動一體化綜合治理。浙江嘉善、上海青浦等地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14份,推動涉飲用水水源保護、偷排污水、岸線堆放垃圾等問題整改。
截至2021年11月,4個問題線索區域水體懸浮物濃度日均值整體呈下降趨勢,均已達到Ⅲ類水質標準。
【典型意義】
長三角生態環境保護事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針對水體污染,檢察機關實行上下聯動一體化辦案,整合辦案力量;運用跨區劃協作機制,堅持線索跨區劃移送、調查跨區劃協作、公開聽證等調動多方力量。在具體的辦案中,基層檢察機關啟動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船)等查明污染原因,實現多種手段并用、相聯區域同行、河湖兩岸同治,推動案件有效辦理。
7.安徽省滁州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跨區域固體危險廢物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危險廢物污染 一體化辦案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跨區域危險廢物污染案件,污染責任人無法及時處理危險廢物污染導致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采取一體化辦案機制,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及時遏制污染持續擴大,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某化工)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未經環保審批,從安徽省銅陵市、淮北市等地接收硫膏4000余噸,在其位于滁州市南譙區、全椒縣的廠房內外堆放。堆放地距離村莊兩百米左右,且地面未硬化、部分硫膏無覆蓋露天堆放,雨季來臨致使硫膏產生淋溶液流出廠外,造成周邊水塘、農田污染,對周邊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經鑒定,涉案硫膏系危險廢物。2020年8月10日,非法貯存硫膏行為人被刑事立案偵查,2021年5月被提起公訴。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掛牌督辦并于10月30日將線索交由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滁州市院)辦理,滁州市院接到線索經初步研判后,采取市院統籌指導,屬地院分別立案的工作模式,指定污染所在地的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全椒縣院)、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譙區院)分別立案管轄。
經查,涉案硫膏貯存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貯存廠房現狀起不到防揚散、防流失、防滲透作用。非法貯存硫膏行為人已被刑事羈押,而滁州市生態環境局及滁州市全椒縣生態環境局分局(以下簡稱全椒分局)未能依法處置涉案危險廢物,導致硫膏逸散持續污染生態環境。
11月10日,南譙區院、全椒縣院分別向滁州市生態環境局、全椒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兩單位采取有效措施處置涉案危險廢物,避免生態環境持續受損。11月底及12月初,檢察機關收到兩單位回復后進行“回頭看”,發現涉案危險廢物并未得到妥善處置,污染損害仍在持續。
【訴訟過程】
2021年2月8日,全椒縣院、南譙區院分別向全椒縣人民法院、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全椒分局、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為被告請求確認其對涉案危險廢物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涉案危險廢物依法處置。
起訴后,滁州市生態環境局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見證和公證部門公證下,將涉案硫膏全部規范、安全轉移至危險固體廢物倉庫予以暫存,設置警示標識,消除了露天堆放進一步污染可能;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與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進行規范處置;同時走訪淮北市、銅陵市生產危廢源頭企業,落實企業的相關責任。
5月8日,全椒縣院召開全椒分局對涉案硫膏依法履職情況審查聽證會,縣人大代表、專家等聽證員在考量硫膏已妥善處置,且涉案企業在全椒分局的監管下已支付150余萬元生態修復費、約30萬元周邊群眾損失賠償費等因素后,同意對全椒分局終結行政公益訴訟。縣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終結訴訟。
南譙區院在確定硫膏已全部規范貯存處置、邦某化工已與生態環境部門就生態修復費達成協議并支付危廢處置資金480萬元,公益目的已經實現后,向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提出終結行政公益訴訟。區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處置危險廢物,防止污染問題的持續擴大,以實現最佳的辦案效果。本案中,檢察機關著眼最大限度降低對環境造成的損傷,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在行政機關未有效履職的情況,堅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同時堅持內外協作聯動,督促行政機關規范、科學、及時處置危險廢物,最大限度實現公益保護目的。
8.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葉家大港水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水體污染綜合治理 跨區劃協作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可以發揮跨區劃協作機制作用,克服線索獲取、調查取證、訴訟支持等方面的困難,凝聚辦案合力,助推水體污染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紀山鎮磚橋渠上游為錢家灣水庫,下游連接葉家大港,流入龍會橋河后經長湖匯入長江。葉家大港位于湖北省兩市交界處,分上下兩部,上部位于荊門市沙洋縣境內,下部位于荊州市荊州區境內。自2018年9月起,葉家大港流入荊州市斷面水體呈泡沫狀,散發惡臭,水質長期處于劣Ⅴ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3月17日,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荊州市院)根據長湖流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將沙洋縣紀山鎮郭店村工業園非法排污污染葉家大港上部水體案件線索移送至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荊門市院),后轉至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沙洋縣院)辦理。沙洋縣院立案后開展調查,檢測磚橋渠至葉家大港上部水質確為劣Ⅴ類,但不是由紀山鎮郭店村工業園內企業排放所致,而是由磚橋渠岸邊之前企業長期排污及兩岸村民生活污水直排導致。
6月10日,沙洋縣院向沙洋縣紀山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紀山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對葉家大港的劣質水體予以治理,提升水環境質量。8月初,紀山鎮政府回復稱已對葉家大港上部采取多項監管治理措施。8月17日,沙洋縣院對整改效果進行回訪發現,葉家大港水體的水質達標規劃尚未制定,整治方案亦未實施,水質仍為劣Ⅴ類,社會公共利益仍在持續受損。
【訴訟過程】
9月7日,沙洋縣院依法向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掇刀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紀山鎮政府繼續履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職責,制定磚橋渠和葉家大港上部限期水質達標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對磚橋渠和葉家大港上部劣Ⅴ類水質進行整治。
訴訟過程中,紀山鎮政府辯稱涉案水域污染源并非本鎮范圍內,無相應監管職責。沙洋縣院商請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荊州區院)聯系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荊州區分局對磚橋渠上游荊州轄區污染源進行調查,并出具《關于川店鎮紫荊村太陽村水系分布情況的說明》,明確案涉污染源來自紀山鎮。
12月29日,掇刀區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沙洋縣院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紀山鎮政府制定了磚橋渠至葉家大港上部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并向沙洋縣委縣政府匯報。沙洋縣政府將葉家大港水環境治理納入沙洋縣生態環境補短板工程,總投資340萬元。項目于2021年7月完工,共清理、固化被污染的河道4公里,挖走淤泥1000余噸,建設生態浮島8處共1000平方米用于持續修復被污染的水體,搬遷沿線排污企業2家,沿線廁改1139戶,沿線新增2處生活污水處理站、2處工業污水預處理站。
2021年11月,荊門市院、荊州市院、沙洋縣院、荊州區院,兩地兩級檢察機關到葉家大港上部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經現場查看及水質檢測,葉家大港上部水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水質已由劣Ⅴ類提升至Ⅳ類。
【典型意義】
跨區域環境污染案因涉及多地,辦理難度大,存在諸多難題。相關檢察機關通過建立協作機制,實現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判決執行監督等全流程合作,形成辦案合力,有利于查明污染來源、明確損害結果、明晰監管責任,助推“老大難”問題解決和水體綜合治理。
9.湖南省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垃圾填埋場污染 跨區劃協作 公開聽證
【要旨】
探索鐵路運輸檢察機關跨區劃管轄,以突破重點難點案件,同時以公開聽證提升檢察監督的透明度和社會效應,協同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治理,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
【基本案情】
湖南省臨湘市城鄉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13年建成運營以來,一直存在雨水導排溝外高內低、排水不暢問題。2019年8月,為處理庫尾積水坑污水,填埋場工作人員使用水泵將污水抽排至垃圾填埋場中部滲濾能力較強的垃圾堆體上,污水自然下滲后通過導排盲溝和滲濾液導排管排入調節池。作業過程中,因抽排時間過長、未控制好抽排量、現場作業疏忽等原因,導致污水從覆蓋膜下垃圾堆體表面向外漫溢出至雨水導排溝和路面后流入下游長安河。
2019年8月,生態環境部華南督察局通過垃圾填埋場雨水排口的污染殘留發現并確認了污染事實。經檢測,排洪溝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70毫克/升、氨氮濃度為248毫克/升,分別超標7.7倍、8.92倍。因該次污染的發生具有偶發性和突然性,影響范圍未能得到及時確認,但也暴露出該垃圾填埋場存在較大生態環境污染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2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轉交的臨湘市城鄉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下游河流案件線索后,指定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長沙鐵檢院)辦理并掛牌督辦。
長沙鐵檢院經初步調查核實,于2020年6月3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在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和岳陽市檢察機關的協調幫助下,長沙鐵檢院多次與湖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岳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岳陽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座談溝通,調閱了有關行政機關監管工作臺賬、處罰臺賬和監管工作機制,還前往垃圾填埋場進行實地踏勘,逐一查看重點部位、調閱管理臺賬、詢問有關人員等,查明了污染產生的原因和有關行政機關的履職情況。
2020年9月28日,長沙鐵檢院向臨湘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臨湘市城管局)公開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其高標準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場雨污分流系統應急改造,確保隱患整改到位;進一步健全監管工作機制,完善監管措施;積極向黨委、政府專題匯報,探索市場化運營模式,提升運營管理專業水平。
臨湘市城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履職,在岳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臨湘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投入資金2300萬元對該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系統和雨污分流系統進行提質改造;建立常態化巡查、應急處理等長效監管機制;定期邀請專家培訓監管人員;與專業公司合作啟動滲濾液系統市場化運營。施工改造工程于2020年7月完工,共完成尾庫垃圾整形及封場覆膜約7000㎡,一級壩抽排豎井2個及庫區滲濾液導排盲管施工1065米,改造截洪溝3287米,庫區雨污分流系統得到有效完善,滲濾液處理能力顯著提高。行政機關以此為契機,對全市城鄉垃圾填埋場進行了全面系統治理。
2020年11月27日,長沙鐵檢院就本案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法學專家等多名聽證員參與聽證。會上,臨湘市城管局通報了污染整改和檢察建議落實情況。聽證員對行政機關敢于糾錯的態度、積極整改的效果給予充分肯定。
經審查,長沙鐵檢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城鄉生活垃圾的治理關乎生態環境安全和民生福祉,是比較常見的治理難題。檢察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鐵路運輸檢察機關進行管轄,較好地發揮了跨區劃管轄優勢,增強聚合效應;在上級院和屬地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下,協同推進垃圾處理基礎設施系統化建設,并以公開聽證引進公眾監督,積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同時,推動當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源頭系統性科學治理,共同打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使城鄉生活垃圾填埋場成為湖南省生活垃圾填埋場整改工作的標桿,成為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的典范。
10.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瓊江水體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活污水治理 跨區劃協作
【要旨】
檢察機關從個案協作中探索建立信息聯享、辦案聯動、平臺聯建、人才聯訓等全方位協作機制,推動跨界河湖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共治。
【基本案情】
四川省遂寧市麻子灘水庫位于長江二級支流瓊江的上游,下游流經重慶市潼南區。2019年12月,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中興鎮污水處理廠生物轉盤發生故障,致使進入廠內管網的生活污水在未達到處理標準的情況下,直排入麻子灘水庫。排污口水體呈灰白色,氣味惡臭刺鼻,水庫內水體富營養化、含氧量下降,水中生物缺氧死亡,污染已嚴重危及到瓊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2月,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收到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潼南區院)移送的瓊江水域受污染案件線索后,交給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安居區院)辦理。安居區院于2020年1月立案,通過現場調查、委托檢測、走訪群眾、詢問污水處理廠管理人員后查明污染事實。經檢測,排污口水體化學需氧量為64.9mg/L、氨氮為21.8mg/L、總磷為5.4mg/L,屬超標排放,并查明遂寧市安居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對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未及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020年1月15日,安居區院向區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中興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管,確保污水處理廠治污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區住建局積極履職整改,及時向安居區院回復整改情況。4月,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安居區院會同區住建局、中興鎮政府回訪,確認污水處理廠設備故障已排除、運轉正常,出水水質達標并建立健全了相關管理制度。
安居區院、潼南區院、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檢察院、四川省遂寧市蓬溪區人民檢察院、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檢察院簽訂《涪江、瓊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協作意見》,兩省(市)五院建立信息資源聯享、司法辦案聯動、協作平臺聯建、人才培養聯訓“四聯”協作模式,共同開展跨界河湖水污染治理、岸線亂占耕地林地清理、非法捕撈整治等專項監督活動。五院聯合巡江11次,針對污水處理廠污水超標排放、岸線垃圾污染、非法捕撈、破壞岸線耕地林地等問題,向相關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32件,督促相關主管部門投入資金2900余萬元,進行污染整治,瓊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線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典型意義】
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與重慶市潼南區位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且跨省域江河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結合部。兩地檢察機關圍繞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及長江經濟帶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開展跨界河湖生態環境治理協作,從個案辦理延伸至人員交流、類案監督、專項監督,構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界河界湖水污染治理監督共同體,提升了監督合力和成效。
11.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麥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工業污染治理 系統治理 公開聽證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砂石企業在長江流域河道兩岸露天開采打砂,導致大量礦石及揚塵掉入長江流域河道,造成河道污染的問題,在依法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履職整改的同時,推動河道污染專項治理,切實保護水資源安全。
【基本案情】
麥架河系烏江二級支流,流經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河道邊建有貴陽神某有限公司馬堰石灰巖礦石廠(以下簡稱礦石廠)。該廠在露天開采打砂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甚至直接使用大型機器跨河懸空操作,大量礦石及揚塵落入河中,污染了麥架河水體。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9月,因麥架河污染嚴重,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線索層轉至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白云區院)辦理。白云區院經初查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和無人機航拍取證,查明礦石廠污染行為及對麥架河造成的污染情況。
2021年4月10日,白云區院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貴陽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區分局(以下簡稱白云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及時履職,并以點帶面對礦山礦石行業系統排查治理。
白云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成立了由白云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行政部門組成的麥架河河道污染整改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責令企業整改。礦石廠投資約1000萬元,對廠區范圍以外河岸約20畝土地進行生態修復;對河道內的散落砂石進行清理,修建約236米隔離設施(圍墻),防止生產廠區砂石進入河道;對原生產場地內生產設備及跨河道生產設備進行拆除;安裝企業辦公區域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河道兩邊的道路進行硬化;修建約4000平方米揚塵大棚、噴淋等防塵配套設施。整改工作完成情況已通過專家驗收,礦石廠露天開采污染麥架河河道水體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為確保麥架河河道水體污染問題得到徹底根治,白云分局、區自然資源局還對轄區內8家礦石礦山企業開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業對未采取防塵、降塵等防護措施,露天開采打砂,揚塵污染等問題進行全面整改,有效推進河道污染專項治理。
5月8日,白云區院召開礦石廠露天采礦污染麥架河河道水體案辦案效果公開聽證會,邀請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白云分局以及相關行政部門代表到會聽證。會上聽證員充分肯定了此案的辦案效果,一致認可麥架河水質得到明顯改善。
為鞏固辦案成效,白云區院依托“河長+檢察長”機制,與白云分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行政部門建立定期巡河機制,持續跟進監督麥架河水域的保護和綜合治理。
【典型意義】
河流水系旁礦石礦山企業造成的工業污染往往不是一個企業的問題,多是全行業共同的污染問題。檢察機關在治理水系污染中,以點帶面的對整個行業進行督促整改,促進系統化治理;在案件整改后及時進行公開聽證,提高社會公信力;依托“河長+檢察長”協同職能部門建立長效巡河機制,鞏固整改成效,保障河流水系得到持續長效綜合保護。
12.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支持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危險廢物污染 認罪認罰認賠
【要旨】
針對跨省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案件,檢察機關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主動做好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銜接,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違法行為人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2月,張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將浙江海寧某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等產生的工業廢酸5100余噸,交由未取得處置廢酸資質的江西峽江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峽江某貿易公司)非法處置,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平伙同他人用石灰簡單中和上述廢酸后,直接排出廠區向贛江重要支流沂江和周邊農田排放,造成農田土壤嚴重污染,并導致沂江河內的魚和養殖的小龍蝦大面積死亡。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8月6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新干縣院)在履職中發現沂江河東湖橋污染線索,遂與縣生態環境局和縣農業農村局同步進行溝通協商?h生態環境局、縣農業農村局依法開展調查,及時將留存在峽江某貿易公司內的污泥296.1噸、廢液20.5噸就地集中封存,并將該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新干縣院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后果開展調查取證、委托鑒定等工作。經鑒定,該廢液具有腐蝕性、危險性,其所含氟化物、鉛、砷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特性。本案中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2423萬元、造成漁業直接經濟損失30.9萬元、受損河段環境修復費29萬元、峽江某貿易公司內剩余的廢渣、廢液處置費190.3萬元,合計2673.4萬元。
因江西省吉安市轄區內涉贛江流域環境資源集中管轄法院為峽江縣人民法院,新干縣院將刑事案件移送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峽江縣院)審查起訴。根據《吉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新干縣院主動聯系并督促縣生態環境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工作,同時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銜接。經多次磋商,2021年8月17日,張某某配偶作為賠償義務人的代理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同意承擔漁業資源費、生態環境修復費、鑒定費等共計2682.4萬元。10月26日,張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日,峽江縣院向峽江縣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議調整書,建議量刑調整為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目前生態環境修復款等費用已全部繳納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公益訴訟檢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銜接配合的有益探索。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了公益訴訟的監督、支持作用,及時將履職中發現的破壞生態環境線索通報相關行政機關,以督促支持磋商的方式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檢察機關一方面為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法律支持,及時幫助解決磋商過程中存在的難題,另一方面加強檢察機關相互之間的協作配合,探索將涉刑違法行為人生態修復情況作為開展認罪認罰從寬的重要考量因素,實現打擊犯罪與生態修復相統一。
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
典型案例(第四批)
發布說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險廢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礦治理、跨區劃污染治理等問題。其中刑事案件4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8件。
一、聚焦綠色發展,以司法硬約束,嚴厲懲治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檢察機關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戰略導向,對長江流域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厲行司法約束,助力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在辦理馬某昆等人非法采礦案件時,及時發現非法采礦案件伴生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推動落實“打傘”“打財”工作,對馬某昆等17人惡勢力集團提起公訴,指控金額2700余萬。同時,深挖出為惡勢力集團充當“保護傘”、構成包庇罪的5名公職人員。重慶市鄭某強等5人向長江干支流非法傾倒廢燃料油約34噸。檢察機關針對污染范圍確定難、主觀過錯查證難、犯罪后果認定難的復雜案情,探索出以法定義務為導向查證行為人主觀過錯、以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數額巨大和長江水體污染無法修復作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參考標準的工作思路,精準認定犯罪事實和刑事責任,嚴懲環境犯罪行為。
二、踐行生態優先,以檢察職能銜接融合保障生態環境及時得到治理修復
檢察機關堅持把保護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協同發力,加強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銜接,積極推進污染問題治理。江西省新干縣檢察院辦理張某某等人傾倒危險廢物污染沂江案中,督促支持當地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銜接。經磋商,張某某自愿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2600余萬元。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在辦理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華等14人污染環境刑事案中,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包某華等人主動繳納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3200萬元。安徽省滁州市檢察機關在環境損害責任人無法及時處理危險廢物污染的情況下,為遏制污染持續擴大,及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先行規范處置涉案危險廢物。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在辦理長江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針對非法采挖形成的兩個大坑凼邊坡有垮塌風險問題,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先予修復,及時保護了長江生態和河道安全。
三、堅持系統思維,注重標本兼治,推動全流域、全行業系統化治理
檢察機關堅持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長江流域的系統性著眼,以個案辦理延伸至全流域協作、全行業治理,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規范一域的效果。江蘇省蘇州市檢察機關在辦理督促整治大運河、太浦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時,堅持追根溯源,把4條水環境問題線索細化至50多個具體問題,推動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河道沿岸55家企業逐一開展執法檢查,關停取締散亂污企業26家,拆除21家企業違法建筑,補辦企業環評手續和涉水許可證17家,改造提升標準化碼頭10個,從源頭上阻斷污染的再次發生。根據環太湖流域、大運河流域、長三角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協作機制,蘇州市檢察機關將相關水污染問題線索移送浙、滬屬地檢察院,上下游聯合進行水質檢測,共享數據,統一監管標準,聯動一體化實施綜合治理。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檢察院在辦理督促治理麥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中,堅持以個案推動全行業治理,督促貴陽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區自然資源局對轄區8家礦石礦山企業開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業對未采取防塵、降塵等防護措施,露天開采打砂,揚塵污染等問題進行全面整改,有效保護了麥架河生態環境安全。
四、加強協作聯動,以“我管”促“都管”,構建共抓長江大保護格局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事業。檢察機關深化內外協作配合,動員凝聚各方力量,促進實現流域生態環境協同共治。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檢察院辦理督促治理瓊江水體污行政公益訴訟案后,與涪江、瓊江流域兩省(市)四院共建協作模式,共同開展專項監督活動。五院聯合巡江11次,發出檢察建議32件,督促相關主管部門投入資金2900余萬元進行污染整治,有效改善了瓊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線生態環境。湖北省沙洋縣檢察院在葉家大港水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中,全流程得到兄弟檢察院的協助,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判決支持,推動將葉家大港水環境治理納入該縣生態環境補短板工程。湖南省檢察院收到臨湘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案線索后,指定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在省院和屬地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下,協同推進垃圾處理基礎設施系統化建設,并以公開聽證引進公眾監督,將“問題場”蝶變為有效治理的“標桿示范場”。上海市崇明區檢察院督促保護北長江口水域生態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滬蘇兩地檢察機關聯合海事、水利、公安等相關行政部門共建北長江口生態資源保護協作機制,實現對北長江口非法采砂行為閉環監管,以“我管”促“都管”,為長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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