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谷騰環保網訊】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印發《大冶市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未被涉農扶貧資金整合部分)、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環境監管能力在內的用于各類中央、省級、債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分配管理的生態環境資金項目。詳情如下:
大冶市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冶市各類中央、省級、債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生態環境資金項目(以下簡稱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質量,強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支撐。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各類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中央、省級、債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分配管理的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未被涉農扶貧資金整合部分)、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環境監管能力)的申報儲備、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國家和省關于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有其它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閉環管理、績效導向、公開透明的原則。
(一)突出重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項目申請和儲備應與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相銜接。
(二)閉環管理。對項目儲備、資金安排、實施、驗收、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實施全過程閉環管理,落實各環節主體責任。
(三)績效導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導向,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四)公開透明。規范使用專項資金,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專款專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建立部門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體系。
市財政局:負責生態環境資金項目資金預算安排、使用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依責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對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對項目預算進行預算評審,對項目業主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的政府采購行為實施監管,負責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按業主單位審批意見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業主單位。涉及到重新分配的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示意見下達資金預算。
市發改局:負責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立項審批工作,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申報等有關規定,對全市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申報、實施、資金使用和績效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
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嚴格審計執法,重點關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管理漏洞、違紀違法線索,以及項目績效,并按照重要性原則,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申報制度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入庫謀劃和儲備,統籌謀劃項目布局,對全市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方案預評審、申報、進行技術指導。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指導。聯合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對資金支出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確保達到績效目標。
市資規局:負責對生態環境資金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批工作,開展土壤污染治理項目驗收后的土地再利用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對全市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指導,根據工作職責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履職情況予以監督檢查。
市政數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生態環境資金項目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全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聯合主管單位對招投標活動投訴進行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生態環境資金項目招投標全過程的實施和服務工作。
各鄉鎮(場)、街道、高新區:負責組織轄區內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或施工過程周邊工農關系協調,對強攬工程、阻撓施工、訛要賠償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打擊。依據轄區事權職責負責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全面負責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推進、資金審批撥付、驗收、結算審計、跟蹤監測等工作,配合項目督查。對項目文件真實性、合法性及項目實施全過程負責。執行項目“四制”(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依照有關規定對生態環境資金項目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嚴格管理。及時向市財政局提供完整的概算編制、預算評審相關資料。業主單位須對資金進行專戶專賬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推進項目實施。依規在全市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中采購服務供應商對項目開展竣工結算審核、重大項目跟蹤審計,所有工程項目的結算審核結果及相關資料報市審計局備案。業主單位由市政府指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或部門單位作為項目單位,原則上項目立項批復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單位不得作為項目業主單位。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相關項目外,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業主單位。
實施單位:同一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的施工單位與從事調查、實施方案編制、設計報告編制咨詢單位不能為同一或有隸屬關系的單位。承擔項目施工單位,應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程施工相關資質,按照批準同意的方案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按上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后予以變更,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和效果。
第二章 申報儲備
第五條 按照應申盡申、分類管理、分級建設、動態更新的原則,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申報有關工作。項目申報類型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環境監管能力等類別項目,并根據上級項目申報、儲備庫設置類別變動情況應作相應調整。
(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支持項目類型:1.工業企業污染深度治理;2.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清潔生產改造;3.移動源污染治理;4.大氣環境監測監管管理能力建設;5.揮發性有機物、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如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對點多面廣的可在一定范圍內打包整體申報。
(二)水污染防治重點支持項目類型: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2.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河湖緩沖帶生態保護修復、河湖水域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重要生態空間內污染治理);3.地下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地下水污染防控與修復);4.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點支持項目類型:1.土壤污染源頭預防;2.地塊調查及風險評估;3.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4.農用地安全利用、農用地修復試點示范;5.協同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的“無廢城市”建設;6.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
(四)農村環境整治重點支持項目類型:1.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好污水治理與改廁有效銜接;2.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源涵養及生態帶建設;3.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可以包含上述類別中的一類或兩類及以上,原則上按照集中連片推進方式,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或在一定范圍內打包形成整體項目。
(五)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重點支持項目類型:1.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2.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設施建設、化學品洗艙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項目,尾礦庫污染治理項目,合規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和應急管理設施建設項目等);3.綠色發展示范工程;4.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5.沿江黑臭水體整治。
第六條 申報項目儲備庫的資金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有項目均應有明確的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周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項目資金來源、完整的項目績效目標表。項目在申報中央項目儲備庫時需明確擬申請中央資金額度,同時明確是否申請(獲得)中央財政資金、中央基建投資及申請(已支持)額度、項目實施狀態。
(二)工程類項目按《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應獲得發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或核準、備案,申報時應提供完備的項目前期文件和批復(核準、備案)文件,以及項目涉及到的建設、資規、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審批意見。
(三)監管能力、調查評估等非工程類項目應獲得同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的批復,申報時應提供完備的實施方案和批復文件。
(四)補貼補償類、點多面廣的打包類治理項目應由屬地政府(街辦)或主管部門出具工作方案,申請入庫時應提供工作方案正式文件。
(五)原則上項目立項批復單位、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單位不得作為項目業主單位。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相關項目外,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業主單位。
第七條 以下項目不予申報納入項目儲備庫爭取資金: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技術政策的項目;
(二)無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工作方案)或批復(核準、備案或其他批準文件)的項目;
(三)已完工的項目;
(四)項目建成后無后續運維保障的項目;
(五)生態環境績效不明確的項目;
(六)其他不符合生態環境資金支持方向或資金下達后不具備資金執行條件的項目。
第八條 項目申報文件及支撐材料應對擬達到的績效目標進行全面準確說明,按要求填寫項目績效目標表。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合理可行,與投資額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項目預期產出和效果,并對產出、效益和滿意度等方面的績效指標進行細化、量化。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內容不得含虛假成分。
第九條 項目申報時應重點支持緊迫性強、成熟度高(已開工或具備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條件)、生態環境效益顯著的重大生態環境類治理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納入省級規劃、配套資金已落實到位、能帶動社會資本投入的項目。
第十條 項目資金主管單位將組織對各申報項目的合規性、必要性、成熟度、完整性等進行審查;申報內容或申報材料不能滿足申報要求的及時退回要求補充完善;項目成熟度、獲資金支持情況和項目實施狀態等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提交補充或變更信息。通過審查的向上逐級報送納入省項目儲備庫和中央項目儲備庫。涉及工程量大的項目,在首次申請資金支持時明確資金支持計劃,可分年度、分批次申請資金予以支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嚴格執行項目“四制”制度,即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
(一)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業主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和各類合同簽訂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推進、資金審批撥付、驗收、結算審計、跟蹤監測等工作。
(二)項目招投標制。業主單位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依法實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規進行。未依法實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三)項目合同制。業主單位在完成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后,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明確結算方式、質量要求、履約保證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項目工程監理制。生態環境資金工程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全程監理,必須配齊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作用。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資金項目施工預算,經市財政局進行評審或備案,原則上投資額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由市財政局進行預算評審,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由業主單位自行預算評審,報市財政局備案,未經市財政局評審或備案的施工項目不得辦理招標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擅自簡化程序、超越程序進行項目審批,不得以任何會議或個人決定代替項目立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減項目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變更項目建設地點、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計劃,嚴禁建設計劃外項目。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資金項目不得隨意調出或調整預算安排。
(一)進入實施庫尚未實施的項目因建設條件變化、污染治理技術升級、國家或地方相關政策和標準變更等原因,導致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建設內容與規模、建設地點、技術路線、投資規模等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出或調整變更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履行相應變更或重新審批手續,將變更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及相關批復或工作方案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出調出或調整申請,部級主管部門確認后予以調出或調整。對于項目調出的,需同步提出擬支持項目的調入申請。
(二)已進入實施階段的項目因建設條件變化、污染治理技術升級、國家或地方相關政策和標準變更等原因,導致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建設內容與規模、建設地點、技術路線、投資規模等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變更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履行相應變更手續。由施工、勘查、設計、監理提出意見,征求業主單位同意后予以調整。
調整后的項目環境績效不得降低,中央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其使用的中央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提高。如減少項目總投資,則應按相應比例調減中央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落實項目所需資金,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或工作方案在計劃周期內開展項目建設,盡快形成有效投資。并定期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中央生態環境資金支付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業主單位獲中央生態環境資金支持后,應加快項目實施,及時審批撥付資金,并對資金實行單獨專戶核算,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賬務明細清晰,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
生態環境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補償、辦公經費、辦公設備及公務車輛購置、招待費、人員工資、津補貼和獎金及樓堂館所購建等支出。
第十七條 獲得生態環境資金支持的項目建成并經試運行后按有關規定由業主單位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驗收,項目驗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工程類項目竣工驗收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非工程類項目驗收由審批實施方案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補貼補償類、打包類治理項目驗收由出具工作方案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相關材料。驗收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情況等。工程類項目相關材料包括:前期申報材料、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監理報告、竣工圖、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告、驗收監測報告、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支撐附件等。非工程類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包括:前期申報材料、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支付憑證及其他相關支撐附件等。其中科研類項目還需提供成果鑒定、應用證明等資料。
第十九條 驗收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總體完成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組織與管理情況、是否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科研成果鑒定或應用情況、公眾滿意度測評情況和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其中非工程類項目根據項目實際,對上述內容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開展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按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項目驗收有關情況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有關驗收資料需通過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系統予以上報。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后,實施單位及時編制竣工決算,由業主單位在全市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項目庫中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對竣工決算進行結算審計,結算審計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并將結算審計結果及相關資料整理成檔報業主單位、主管單位、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備案。項目檔案主要包括:立項、規劃、用地、環評、預算評審、招投標、合同、財務、施工過程及竣工資料、監理日志及總結、結算報告和審計資料等。未經備案和取得備案回執的項目,不得付清全部工程價款。
市審計部門按照重要性原則,在備案的工程項目中選定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強化重大項目稽查制度,健全項目后評價制度和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審查和驗收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項目施工期間,業主單位應組織實施單位依法設立公示牌,公布項目內容、項目目標、施工平面圖、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項目相關責任人及聯系電話等;鼓勵宣傳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相關科普知識。施工完成后應設立告示牌,告示主要工程范圍及工程主體驗收情況。公示、告示牌應做到醒目,有利于周邊居民和群眾知曉信息。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預〔2018〕167號)、《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財績發〔2019〕10號)、《湖北省省直專項、省對市縣轉移支付績效管理暫行辦法》(鄂財績發〔2020〕3號)等文件有關要求,各資金主管部門單位依責對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應清晰明確,在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產出時效、生態效益、滿意度等方面細化設置可監測、可衡量并與項目緊密相關的績效指標。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按要求審核項目績效目標表,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對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產出時效、生態效益、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督促各單位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部門預算、執行、決算公開時同步公開生態環境資金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結果及結果應用情況。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生態環境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要按照獎優罰劣的原則,對績效好的政策和項目原則上優先保障,對績效一般的政策和項目要督促改進,對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對長期沉淀的資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用于亟需支持的領域。
第二十四條 資金主管單位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工作,按照相應的工作職責,審核有關項目績效目標,按要求設置區域績效目標,組織項目業主單位對照績效目標認真開展績效運行監控,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落實好績效管理各項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資金主管單位應采取實地查看、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度統計,并配合各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生態環境、發改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單位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對項目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和履職盡責不力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對發現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對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等問題,應責令改正,并依據《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上述相關問題應作為問題線索移交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業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程序審批擅自開工建設。
(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工程變更。
(三)未依法實行招投標。
(四)未依法簽訂相關合同或未實現工程監理制。
(五)未依法在全市工程咨詢服務中介機構項目庫中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竣工結算審計、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并按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六)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七)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
(八)違反有關專項資金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工程咨詢服務中介機構在項目預算評審和竣工結算審計中弄虛作假、泄露業主單位秘密,或者結算審計結果與國家審計機關復審結果明顯不符,審計結果嚴重失實,根據情節輕重移送行業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和有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將依法納入不良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且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未按規定審定,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施工單位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四)監理單位未按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監理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整改,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批準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和項目總概算。
(二)出具虛假審查意見。
(三)擅自對建設工程進行變更。
(四)擅自安排項目、違反規定撥付資金。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六)不按時間規定進行審計、驗收。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八)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專家在各類評審過程中,如有不遵守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由主管單位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移出專家庫,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資金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必要時納入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各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業主單位在項目申報儲備、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各工作環節,應加強與本級財政等部門溝通協調,確保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依規有序推進。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生態環境資金項目資金撥付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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