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廢氣,罰!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浙江省紹興市執法交叉檢查組對位于紹興市越城區斗門街道的紹興某復合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合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有1臺復合機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生產使用的原輔料有油膠、乙酸甲酯和熱熔膠,調漿房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調漿和浸泡過程中(膠水配置)會產生丁酮廢氣、醋酸乙酯和非甲烷總烴等,調漿房未密閉,裝有排風扇,調漿產生有機物廢氣直接排到廠房外。執法人員當即制作完畢現場檢查筆錄,保存好現場照片作為證據。
復合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生態環境部門對該行為立案處理,處罰款金額人民幣7萬元,并要求企業及時完成整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復合公司涉VOCs企業必須承擔起企業主體責任,按照要求對VOCs進行收集、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外排。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仍有部分企業在涉有機廢氣生產時,門、窗敞開,導致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通過此案警示相關企業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具有相同工序的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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