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超總量不予處罰 但生態損害賠償“跑”不了,連云港市贛榆區的做法值得借鑒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江蘇省連云港贛榆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將一份有溫度的法律文書交到了贛榆區某企業負責人的手上,上面是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排放超總量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那為什么超總量排放污染物不予處罰呢?
2023年7月1日起,《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處罰清單》)正式施行,《處罰清單》明確了22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旨在深化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保護一體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近日,連云港市贛榆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調取轄區內某企業在線監測數據時,發現該企業年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2854.221千克,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年許可排放量限值(2650千克/年)。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應對該企業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執法人員在進一步走訪調查時發現,該企業已主動向其他單位購買了二氧化硫排放量,且該企業在線監測數據僅一項大氣污染物超標,超標幅度為7.71%。考慮到該企業是初犯,且已主動改正違法行為,超標幅度在10%以內,同時積極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經討論,一致認為該企業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符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條件,因此,該案成了連云港市首例適用《處罰清單》的案件。
處罰不是目的!知法守法才是根本。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落實和健全普法責任制早有相關的法律和制度出臺,而贛榆生態環境局對上述案件的辦理,恰恰是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提醒式執法”“柔性執法”等相關職責要求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行政行為,才能讓違法者心服口服。
早在2022年10月,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落實執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就全系統執法條線干部職工提出要求——在有力有效監管的同時,服務經濟發展也做到包容審慎、執法普法并舉。通過實行信任保護,減少執法行為對市場主體的影響;通過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努力做到對守法情況好的企業減少檢查頻次,“有案必查、無事不擾”,真正做到讓非現場成為執法監管新常態。而連云港贛榆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不予處罰的同時進行批評教育,不僅在工作實踐中積極落實了《處罰清單》《實施意見》的相關精神和要求,更是對法律的捍衛,也從執法角度進行普法,對轄區企業形成規范經營、自覺守法的激勵引導。
那么,該企業超標排放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嗎?根據生態環境部等十四個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該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了污染需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連云港市贛榆生態環境局結合該企業大氣污染物治理成本、專家意見等與企業開展磋商,并簽訂了生態損害賠償協議,該企業以替代性修復的形式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收獲的不僅是來自企業的掌聲。據了解,2022年,江蘇全省生態環境執法條線以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為抓手,有力打擊了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為全面完成全省生態環境年度目標任務作出積極貢獻。據統計,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工作的滿意度逐年上升,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呼聲,解決了一大批群眾急難愁盼的突出環境問題,全省信訪舉報總量連年下降,2022年受理8.9萬件,同比下降11.2%。
“此次不予處罰是我局通過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推行‘提醒式’執法和駐企幫扶,從而降低企業違法風險,推動企業自覺守法,激發企業主動治污意愿的生動體現,也為今后做好對轄區企業的執法幫扶起了個良好的開端。”采訪中,贛榆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我局將持續深入嚴格執法的同時,用務實舉措優化贛榆的營商環境。并通過發揮‘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和‘輕微免罰清單’的正向激勵作用,聯合長三角區域修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激發企業自我整改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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