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通報三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為提升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秉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的執法理念,堅持“全年、全員、全過程”練兵,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通過“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的形式,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曝光力度,讓法律利劍高懸、警鐘長鳴。
現通報三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1、大連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4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大連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會產生酸堿廢液,酸堿廢液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17“表面處理廢物”,廢物代碼為336-064-17。為節約生產成本,擅自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堿廢液,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汪某平、謝某田處理,二人將60余噸的酸堿廢液直接傾倒。
?查處情況
該公司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七條規定,該公司涉嫌環境犯罪。2023年6月25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當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并對涉案當事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2、大連宇軒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4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接到通報,反映有人在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點將街某廠區內涉嫌非法從事廢油漆桶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發現大連宇軒金屬貿易有限公司場地內放置大量廢油漆桶。經查,大連宇軒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該公司將購買的沾染廢油的油漆桶放入公司場地內,使用抓鉤機、磁吸盤等設備對廢油漆桶進行擠壓,造成部分油漆桶內殘留油漆和廢油撒漏地面,現場地面未做任何防護措施。沾染廢油的油漆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49的“其他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41-49。
執法人員委托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第三方對已擠壓的廢油漆桶進行過磅稱重,重量為28.52噸,目前已妥善處置。
?查處情況
該公司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的規定,涉嫌環境犯罪。2023年5月4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當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同時,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3、瓦房店市添源磷化廠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24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瓦房店市添源磷化廠進行檢查。該廠主要從事軸承表面處理,檢查時堿洗(黑化)車間正在生產。經查,企業放任黑化產生的廢洗滌液灑在地面上,通過車間南側墻根的洞口流到車間外的污水溝里,排入外環境。堿洗(黑化)工藝產生的廢洗滌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17“表面處理廢物”,廢物代碼為336-064-17。
?查處情況
該廠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大連市環保公安建立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實施方案》具體規定,涉嫌環境犯罪。2023年3月17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當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普法園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條款:
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一百零二條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十五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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