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樣口不規范設置,能否認定為排放口不規范設置?
【谷騰環保網訊】“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那么,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簡稱為排放口)的規范設置具體有何要求?廢氣采樣口不規范設置是否可以認定為排放口不規范設置的環境違法情形?此外,廢氣采樣口的規范設置具體要求又是什么?
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排放口的設置規定包括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以廢氣排放口為例,《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2018)“排放口設置要求”明確: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以及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其中,廢氣排放口的整治就包括了如下要求:排氣筒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等等。此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號)、《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維碼標識技術規范》(HJ1297-2023)分別規定了排放口圖形標志、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以及排放口二維碼標識等規范要求。
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口的設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要求,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等文件均已明確排放口的規范設置包括了采樣口的規范設置要求。因此,廢氣采樣口不規范設置,應認定為排放口不規范設置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條第五項予以處理。以張家港市楊舍西城莊家廚坊伍號店訴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一案為例,參考《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規定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莊家廚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也明確各排污口應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管理辦法》要求建設,但本案中,在原張家港環保局首次檢查時,莊家廚坊的油煙排放管道雖有凈化裝置,但其油煙排放口未設置采樣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條第五項之規定,對莊家廚坊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法院一審、二審裁判均對此予以維持。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等規范要求,廢氣采樣口的規范設置要求具體有以下方面:一是采樣位置的選擇,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并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二是采樣孔的設置,在選定的采樣位置開設采樣孔,采樣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采樣孔管長應不大于50mm,不使用時用蓋板、管堵或管帽封閉。三是采樣平臺的設置,應為檢測人員設置采樣平臺,確保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5平方米,并設有1.1m高的護欄,采樣孔距平臺面約為1.2-1.3m。
此外,還有進出口采樣點位置和數目等方面的相關要求,不一一贅述。
需要引起各類企事業單位重視的是,為貫徹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于2023年7月1日公布實施了《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技術規范》(HJ 1299—2023),明確了排放口規范化建設的相關要求,如排氣筒高度、出口內徑,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等均作為檢查要點列入了現場核查事項清單,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此高度重視,并及時組織開展排放口檢查,確保企業生產運營符合規范要求。
作者工作單位: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