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推動海水養殖尾水治理提標升級
【谷騰環保網訊】“在海水禁止養殖區及禁排區內不應設置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口;執法檢查時,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可作為判定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管理措施的依據……”近日,山東省對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排放口設置、監測指標和方式方法等作出新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經省政府批準,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日前聯合印發《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自2024年5月24日起實施。《標準》的出臺,旨在通過標準倒逼,引領海水養殖尾水治理提標升級,推動海水養殖業低碳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海水養殖過程中的投入品(飼料、漁藥等)、排泄物和生物殘骸等造成養殖尾水中氮、磷濃度較高,加快了部分海域水體富營養化。目前,國家和省內尚未出臺針對海水養殖尾水的排放標準,現行《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是推薦性標準,不具備強制力,標準也未對總氮和總磷提出限值要求,不能適應當前的環境管理要求。新《標準》的出臺,有效補齊了這一短板。
記者注意到,《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 6 部分內容,重在以提升全省海水養殖尾水治理水平、推進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為導向,進一步規范養殖尾水排放行為,削減氮磷等營養物質排放量,填補監管空白。
《標準》明確,海水池塘、工廠化養殖產生尾水可以集中收集治理,尾水濃度容易控制,而開放式養殖產生的污染物能及時得到擴散、稀釋,不存在集中排放情況,因此新標準適用于海水池塘、工廠化養殖尾水的排放管理,不適用于網箱養(增)殖、筏式養(增)殖、吊籠養(增)殖、灘涂底播養(增)殖等在開放性海域中進行的養(增)殖活動。
根據全省海水養殖現狀,結合調研資料和數據,山東省按尾水受納水域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將排放標準分為一級、二級標準。其中,排入近岸海域第一、二類功能區的養殖尾水,執行《海水水質標準》一級標準;排入第三、四類功能區及無水質類別要求海域的養殖尾水,執行二級標準。
基于海水養殖尾水污染來源,結合當前管理實際及海水養殖業尾水特點,山東省選擇懸浮物、pH、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等容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的物質作為《標準》控制指標,并逐一確定了排放限值,明確了樣品采集要求和水質分析方法。
山東省明確,按照本標準監測要求部分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可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
《標準》的實施,對山東省所轄海域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促進清潔化生產和養殖模式轉變,減少水污染物排放和富營養化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養殖海域的水質質量。同時,進一步引領、促進池塘養殖集中化、規模化,促進循環水式工廠化養殖模式的推廣,減少入海排污口,推動全省海水養殖產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