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應在法規框架下進行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隨著法院的一紙判決,山東省首例碳排放權交易訴訟案件在聊城落下帷幕。判決書指出,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簽訂的《指標轉讓協議》中關于碳排放配額轉讓的內容無效,被告茌平某供熱公司返還原告聊城某公司碳排放配額轉讓款,并賠償損失共計330余萬元,碳排放權交易失敗。
2021年10月,聊城某公司與茌平某供熱公司簽訂協議,茌平某供熱公司將其所有的產能、煤炭、能源、碳排放配額、污染物排放五項指標以3700萬元的打包價格轉讓給聊城某公司。原告向被告支付3700萬元的款項后,被告將碳排放配額指標以外的其他指標過戶到原告名下,但對于碳排放配額,卻無法過戶,因此,原告請求解除碳排放權交易,退還59632噸碳排放配額指標款共計339萬元。為什么產能、煤炭、能源、污染物排放四項指標交易成功,單單碳排放配額交易失敗呢?應當怎樣進行碳排放權交易呢?
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正處于初創階段。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引領全球氣候治理、破解能源環境約束、實現社會經濟提質增效和綠色低碳發展雙贏,完成碳中和、碳達峰目標的重要舉措,核心是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旨在通過市場機制激勵排放實體低成本完成碳減排目標。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等部門規章,規范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建立對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各項管理制度,是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最高層級的規范性文件,是當前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將重點排放單位作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并要求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的規定,屬于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和交易場所的基本要求;該規定對于通過市場機制激勵排放實體低成本完成碳減排目標,實現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和峰值目標,具有基礎性的作用。
原告聊城某公司與被告茌平某供熱公司通過雙方簽訂協議的方式進行交易,未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聊城中院審理認為,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外私下交易碳排放配額,屬于違背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雙方簽訂的《指標轉讓協議》中關于碳排放配額轉讓的條款無效,被告應當將收到的碳排放配額轉讓款返還給原告,并賠償原告的損失。雙方均系全國重點排放單位,應當知曉從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原被告對本案場外交易導致不能過戶的后果均有過錯。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該案判決送達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用碳交易的辦法,解決碳排放、碳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的問題,對很多人來說還是一個新事物,企業對于新事物缺乏了解,導致該案發生。該案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提示我們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時,并不像市場上買東西那樣,你給我錢我給你貨物,必須嚴格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方式,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如果放任重點排放單位在場外交易,則會導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虛化,不利于發揮市場機制推動溫室氣體減排,也會影響碳排放權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進而不利于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同時,該案也提醒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新事物的宣傳,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深入一線進行宣傳。在企業遇到問題時,及時跟進,全方位服務。
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外私下交易碳排放配額違背公共秩序,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這應該是這起碳排放權交易訴訟案件帶給我們最深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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