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少同案不同罰爭議?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某市一機動車檢測機構因弄虛作假,收到了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簽收現場,這家機構負責人就罰款金額提出了異議。原來不久前,另一機動車檢測機構因相同的違法情節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罰款金額相對較低。這位負責人認為,既然違法情節相同,那么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也應相同。
為此,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普法解釋。這兩家機動車檢測機構雖然違法情節相同,但核實的弄虛作假的機動車數量并不相同,由此產生的生態環境污染后果也不相同。根據該省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最終罰款金額有重要影響。因此,兩家機動車檢測機構最終裁定的罰款金額有所差別。
從各地公布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來看,相同或類似的違法情節被處以不同罰款金額的案件不在少數。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確保罰款金額不存爭議。
一是規范裁量制度。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即俗稱的“自由裁量權”,指的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選擇適用的裁量表,確定一個具體百分值,此百分值乘以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即為最終罰款金額。部分企業之所以認為同一違法行為既可多罰也可少罰,正是覺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隨意自由裁量。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多發性的環境違法行為,在充分征求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省級裁量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基層執法部門適用,最大可能做到省內統一。案件辦理過程中,在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環節對自由裁量從嚴把關,行政處罰告知書等執法文書中應詳細載明裁量表的選擇、百分值的確定以及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等信息。若企業對自由裁量結果有異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能講清楚、說明白,以確保自由裁量的合法合理。
二是合法適用法律規范。筆者發現,同一違法情節可能適用不同的罰條。因此,可能出現同案不同罰的情況。如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既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又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處罰金額差距較大。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則明確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三是強化典型案例宣傳。近年來,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違法案例時有發生。此類案件的罰款金額往往相差較大,從數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如甲、乙兩公司均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甲公司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乙公司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則為3億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對兩公司予以行政處罰。該款規定的罰款金額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因此,甲公司罰款150萬元,乙公司罰款則高達1500萬元。針對這種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大以總投資額、危廢實際處置費用等為罰款基數的典型案例宣傳力度,有效減少大額罰款案件的數量。
作者單位: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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