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印發
【谷騰環保網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禁止在汾渭平原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晉中、呂梁、臨汾、運城8市)等重點區域內新增化工園區。
《辦法》明確,重點區域因化工產業發展需要,確需新設立化工園區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統籌置換,被置換園區化工定位同步撤銷。
汾渭平原是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主戰場之一。記者注意到,此次禁止新增化工園區的8個城市,與《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對重點區域汾渭平原中山西省內所劃定的8個城市保持一致。
化工園區是指由縣級及以上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區域。
《辦法》明確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及新設立和擴區條件流程、管理職責及監管處置程序,對化工重點監控點適用范圍、認定條件、監督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嚴禁化工園區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提升行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
按照《辦法》要求,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管控體系,按規定建設地下水水質長期監測井并定期監測。
在監測能力方面,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監測監控數據應按規定接入有關主管部門信息管理平臺。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在危廢處理能力方面,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落實滲漏隱患排查及整治相關要求,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
針對配套管網設施,《辦法》提出,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應建設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對初期雨水進行處理。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辦法》還提到,化工園區應以提升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建立集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于一體的智慧化工園區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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