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雙碳”目標須盡快完善碳市場司法協同機制
秦天寶
【谷騰環保網訊】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第九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首屆“全國優秀法律顧問”。水利部法律顧問、生態環境部碳排放專項法律顧問,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名古屋議定書》遵約委員會副主席。曾掛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
在推動全球氣候行動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當下,中國承擔了獨特的責任和角色。《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明確提出“構建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健全碳市場交易制度、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等一系列前瞻性的措施,標志著中國在系統推進環境治理和碳排放控制方面邁出了堅實步伐。
要實現這些宏偉目標,不僅需要政策制定和行政執行的力度,更需要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的完善。《決定》中“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的提法,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新的路徑。在這一改革背景下,構建有效的司法協同機制,不僅能夠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的法律實施統一性,也是推動環境法律深入、有效執行的關鍵。盡管氣候變化領域的司法應對架構復雜且內涵深刻,但在我國,確立碳市場的司法保障無疑是氣候司法領域的核心議題。因此,完善碳市場司法協同機制以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下簡稱“雙碳”目標)的實現,成了一個既迫切又具有戰略意義的任務。
完善碳市場司法協同機制是司法機關參與氣候治理和涉碳糾紛處理的必然要求
涉碳案件具有系統性和復雜性特點,通常涉及法學、環境科學和生態學等多學科知識,而審判人員往往會對部分專業問題存在知識盲區。法院之間通過信息共享、案例交流和專業培訓等方式進行協同,可以統一裁判標準并提升處理這類復雜案件的專業能力。同時,涉及碳市場的刑事案件如碳交易欺詐或洗錢的司法審判時,需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機關之間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公安機關的證據采集與固定、檢察機關對于案件的協調與監督以及法院對案件的判決與執行之間涉及銜接與配合。
外部協同層面,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同至關重要。行政機關是我國氣候變化領域的主導機關。碳市場牽涉許多新興領域,涉碳案件中事實認定的專業性和科學性往往超出單一機關能力范圍,司法需要依賴行政執法中形成的證據。在法院判決后,案件執行工作的推進也需要行政機關的配合和監督。
此外,雖然我國已構建起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升到法律層面。“雙碳”工作具有明顯的政策先行特點,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規范。然而,政策對于交易中的很多核心問題,比如,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碳交易中心的地位以及交易流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還缺乏明確規范。面對氣候變化立法現狀,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司法建議或報告的形式將處理涉碳案件時發現的法律空白反饋給立法機關。司法與立法的協同機制能夠幫助立法機關制定更加符合實際需要的法律,同時也提高了法律在實際執行中的適用性和效果。
最后,司法機關與全國碳排放注冊登記機構的協同也極為必要。這種協同通過法律執行、信息共享和市場監管等方面體現,確保了碳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比如,注冊登記機構在必要時向司法機關提供交易數據和賬戶信息,幫助司法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和證據收集,同時通過定期交流提高司法人員對碳市場的理解。
通過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高效協作,不僅能夠提升司法機關處理碳市場案件的能力,也有助于確保環境政策的有效實施和法律的嚴格遵守,從而推動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完善碳市場司法協同機制需要從涉碳案件處理的案前、案中和案后全流程著手
案前階段,建立涵蓋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個領域的“行民刑”案件銜接機制,通過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審判機關的協同聯動,確保對碳排放量不實報告或交易欺詐等新型涉碳違法行為的高效追究。例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等行政機關首先調查碳市場的違規行為并進行處罰,重大或潛在犯罪行為則上報給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有確鑿證據的案件將移交給檢察機關起訴,最終由審判機關負責裁決執行。在此過程中,碳排放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為執法和司法機關提供必要數據支持。
此外,針對涉碳案件的地域和級別管轄,建議采用集中管轄體制。
碳市場交易具有空間性和跨界性的特點,但由于我國國家治理結構長期被縱向的“條條”和橫向的“塊塊”所分割,部門本位主義嚴重束縛了協同治理能力的提升。采用涉碳集中管轄體制能夠避免由于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與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地分別處于不同的行政區劃內而造成的立案不便。
在地域管轄方面,建議依托設立于上海和武漢的全國性碳排放權注冊登記交易市場而發生的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法院和武漢法院分別集中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建議依托設立于上海和武漢的全國性碳排放權注冊登記交易市場而發生的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級法院一審,涉及地方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則由基層法院一審。
案中階段,探索“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將碳排放權交易、碳匯交易等糾紛統一歸口至環境資源審判庭以提高審理效率,并考慮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包括涉碳執行案件統一管轄的“四合一”模式。
重大涉碳案件建議實行會商制度,由具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牽頭,綜合各方意見,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為提高重大案件的處理質量,法院可以邀請行政機關、生態環境領域專家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
此外,法院要把涉碳案件的處理與訴源治理結合起來,推動環境糾紛的多元解決,并通過司法建議直接參與環境治理,加強執法與司法的協同。
案后執行協同中,注冊登記機構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緊密合作,對市場的健康穩定至關重要。具體而言:一是要豐富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增加聲譽罰和信用處罰,提高罰款標準;二是要完善司法執行中對企業全國碳市場關聯銀行賬戶的執行措施,審慎凍結企業配額,避免因為企業銀行賬戶被凍結導致不能履行清繳履約義務;三是要固定碳排放權司法執行措施和計量單位,明確司法執行碳排放配額的凍結期限。
此外,人民法院引導行為人通過購買碳匯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既實現了生態修復目標,又有助于實現“雙碳”目標,是能動司法理念在新時代環境司法中的生動體現。在適用以購買碳匯的方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時,由于涉及碳計量和碳匯林建設,需要法院同相關行政部門之間相互協作。例如,司法機關探索與地方林業局等行政機關合作建立碳匯補償基地,以及與碳計量中心建立聯絡協調制度,確保碳匯的監測和認購工作有效推進。
探索涉碳司法協同的體制機制創新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途徑
涉碳案件線索的發現和處理機制是司法協同的基礎。建立案件線索移送機制能夠確保將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的違規情況及時通報給司法機關,從而加快案件的處理速度。交流會商和研判機制允許各司法和行政機關之間就具體案件進行深入討論和分析,確保所有相關方對案件的理解和處理達到一致。在碳排放數據和交易記錄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則能夠提升監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立案管轄階段,管轄通報機制是確保案件能在適當的法院和地區得到審理的關鍵。該機制通過明確各級法院在處理涉碳案件的職責和權限,減少地域差異,確保法律的統一執行。
調查取證是確保案件順利處理的重要階段。建立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可以在調查過程中保持信息的及時交流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相互提供專業支持的機制確保了在如碳排放測量和碳足跡核算等復雜的技術問題層面,司法人員能得到行政執法機關的技術援助。
訴前程序中,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同機制可以促進案件順利轉入司法程序。訴訟過程中,繼續維護這一協同機制不僅有助于案件的高效處理,也有助于確保法律裁決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此外,重大情況的通報機制使得司法機關能夠在碳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或重大違法行為時快速做出反應,并協調各方面資源應對可能的危機。聯合開展專項行動的機制,如司法機關與其他機關聯合開展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專項檢查,可以有效打擊碳市場的非法行為。針對司法和行政人員建立交流和培訓機制,定期開展碳市場及監管知識培訓,是提高整個系統運作效率的重要因素。構建司法信息化數據平臺可以提升案件處理的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同時,建立司法協同績效考核與問責體系則確保了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得到充分履行。
最后,提高公眾參與度是實現“雙碳”目標的另一個關鍵因素。通過建立案件信息公示系統和鼓勵公眾參與碳減排行動,可以顯著提升社會對“雙碳”目標的支持和推動力。這些創新體制和機制的實施,將使司法體系成為支持中國實現“雙碳”目標、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有力工具。通過這些創新體制機制的實施,司法體系能有效支持中國實現“雙碳”目標,為全球氣候變化應對作出貢獻。
在中國邁向碳達峰和碳中和的宏偉旅程中,面對法律規范體系不完善、立法進程緩慢、市場機制未成熟及社會公眾參與度有限的挑戰,建立一個健全的碳市場司法協同機制顯得尤為關鍵。通過強化司法協同機制,不僅能夠綜合利用行政靈活性、司法探索性與立法穩定性的優勢,還能推動各協同主體在不偏離各自基本職能的前提下實現高效互動與運作。這種協同關系的建立和完善,能更有效地解決制度和執行中的障礙,對于促進碳市場的成熟與規范化,提升公眾的參與意識和認知水平至關重要。因此,建立健全碳市場的司法協同機制不僅是應對當前挑戰的必要措施,更是推動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環節。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