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首部針對地下水管理的地方法規出臺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地下水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旨在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據悉,這是寧夏首部針對地下水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填補了寧夏地下水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空白。
《辦法》分總則、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44條。適用于寧夏境內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活動。
《辦法》明確,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工作,同時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本級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地下水污染防治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土壤與地下水、區域與場地地下水協同防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加強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防止地下水污染。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不得從事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動。
《辦法》指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制定并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按規定將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及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和場地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調查評估,采取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浪費、污染和違法開采地下水、損毀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監測設施等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