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塑新規”12月1日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首次將經營場所管理者作為重要一環,納入整個禁塑工作社會管理體系。對經營者違法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提高處罰額度,經營者為單位的,罰款額度下限由1千元提高至1萬元。”日前,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邸偉杰在《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專場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相關情況。
記者獲悉,自12月1日起,海南“禁塑新規”將正式施行。此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緊扣當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壓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同時結合禁塑工作監管和執法實際,完善相關規定,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新修訂的“禁塑新規”增加了哪些內容?邸偉杰表示:“總體來看,此次法規修改,在構建職責明確、環節清晰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體系;進一步提高監管執法覆蓋面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禁塑工作社會管理體系三方面體現了創新和拓展。”
據了解,《決定》共十三條,主要包括完善禁塑工作監管和執法構架;鼓勵使用替代品,推進一次性塑料制品源頭減量;進一步完善有關禁塑工作制度;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等。
在進一步完善有關禁塑工作制度方面,根據《決定》,海南省將擴大禁塑執法范圍,將“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拓展到“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避免執法死角。
《決定》細化各職能部門在各個環節的日常監管職責,按照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5個環節,分別詳細規定了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應環節的日常監管職責;并加強港口碼頭聯合執法。
為進一步擴大群眾參與度,《決定》指出,舉報可以不實名,獎勵條件不再局限于“實名舉報”,規定只要“查證屬實的”,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經營者違法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提高處罰額度,經營者為單位的,罰款額度下限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為從源頭加強管控,《決定》將“原輔材料”納入違法生產行為的沒收范圍,對于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處罰措施由“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為“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輔材料”,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震懾不法企業。
下一步,海南省生態環境部門將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全面謀劃部署,緊抓源頭管控、社會面管控等重點環節,持續推進各重點行業場所禁塑,進一步提高替代品市場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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