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賀蘭巍巍漸綠,黃河滔滔奔騰。萬木競秀,碧水藍天,讓“塞上江南”越來越秀美。
隨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面對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態環境保護中亟待解決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在施行34年之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在收官“十四五”、開啟“十五五”的重要時間節點上頒布出臺,對于寧夏堅持生態優先戰略,加快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也為寧夏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條例》共8章59條,相較于原《條例》,在名稱上多了“生態”兩個字,增加了1章13條,新修條款超四成,字數也增加了2000多字。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何修訂《條例》?
解決新問題,健全與時俱進的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寧夏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治建設。近年來,寧夏在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相繼出臺單項地方性法規,為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注入強勁法治動力。
“作為寧夏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原《條例》已頒布三十余年,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歷經四次修訂、一次修正,但部分條款已與加快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所需的法規體系不相適應,甚至滯后于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需求。”寧夏社科院學者李祿勝分析指出,鑒于此,原《條例》勢將迎來“大修”,以便持續強化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寧夏統籌推進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為此,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成立立法工作專班,全面展開修訂工作,多次開展調研座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反復研究修改完善,歷時數月,數易其稿,飽含了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心血和期望。
在修法過程中,寧夏將近年來全區生態環境領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立法,把立法成果與改革決策銜接起來,把監管所需和人民所盼結合起來,全面系統構建生態環境領域“1+N”法規體系,強化對全區生態環境法規制度的統領,助力突破相關瓶頸制約,切實解決生態環境領域普遍性、綜合性問題,加快寧夏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進程。
“《條例》既體現系統性、綜合性,注重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又突出針對性、操作性,注重寧夏實際,聚焦解決突出問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平學智在作關于《條例》(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
有哪些亮點?
體現地方特色,有明確的“寧夏辨識度”
寧夏境內,黃河、賀蘭山、羅山和六盤山(“一河三山”)自北向南,一路縱貫,成為天然的生態坐標。
黃河從“沙漠水城”中衛市進入寧夏,一路向北,流經寧夏397公里,寧夏是沿黃九省區中唯一全境屬于黃河流域的省區。賀蘭山為寧夏抵擋著凜冽寒風和風沙塵霾的東進,成為西北地區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甚至維系著西北地區乃至黃淮地區的氣候分布和生態格局。橫貫寧陜甘三省區的六盤山,是“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安全屏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被譽為“天然氧吧”和黃土高原的“天然水塔”。作為寧夏中部干旱帶上唯一的水源涵養林區和區域綠色生態屏障,素有“瀚海明珠”“荒漠翡翠”羅山,時刻遏止了毛烏素沙地的進一步南侵,阻止了區域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寧夏黨委和政府有關生態環境的決策部署,大都圍繞“一河三山”展開,今年9月召開的自治區黨委十三屆九次全會就提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建立“一河三山”改革發展基準線體制機制,健全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體系,持續深化“六權”改革,加快推進綠色低碳轉型,筑牢西北地區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此次修訂的《條例》,立足筑牢祖國西北地區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定位,提出加強寧夏“一河三山”生態環境的保護,構建沿黃城市群(帶)、北部引黃灌溉平原區、中部干旱草原區、南部黃土高原區(“一帶三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總體布局,強化生態保護和修復,提升區域生態安全和環境質量,頗具“寧夏辨識度”。
補齊了哪些短板?
強化監管,規范第三方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從業行為
近年來,寧夏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連續七年保持在國家二級以上,“好天”比例連續十年保持在80%以上,黃河干流寧夏段水質連續八年保持在Ⅱ類以上。寧夏在中央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中連續兩年獲評優秀。
盡管如此,寧夏仍存在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手段、技術支撐、能力建設上與生態環境保護新形勢新要求還有差距,借助新技術、新裝備發現環境違法問題能力不夠,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數智化手段應用轉化成效還不明顯。
而原《條例》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環境監測機構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維機構等規定較為籠統,缺少根本性、系統性法律規定和相應罰則。對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推行視頻監控、強化監控數據關鍵工況和用水用電用能等控制參數標記、違法行為認定、數據使用等方面表述不夠全面。《條例》對解決這些問題也作出了制度性設計。
《條例》明確規定,納入自動監測范圍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或者用水用電用能等過程監控,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實施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或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對上述違法行為設定處罰罰則,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切實優化生態環境社會化服務領域良性競爭的營商環境。
此外,《條例》還規定,納入自動監測范圍的重點單位應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監測報告等資料,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增了哪些內容?
深度融合,多項制度首次寫入地方性法規
寧夏把堅持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立法原則,把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首次將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約談、第三方生態環境服務機構責任與義務、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以及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寫入《條例》。
例如,《條例》規定,寧夏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按照國家和寧夏有關規定對生態環境保護落實情況進行督察。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約談是壓實政府及其部門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職的重要手段。《條例》把約談內容由修訂草案中的單款變為獨條,對約談對象和約談情形進行修改完善。對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條例》明確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約談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及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中起前置性、引導性和基礎性作用。《條例》中新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有關要求,進一步鞏固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的法律地位。通過法治化建設提升政府、企業、公眾應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的意識,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法律硬約束力。
此外,《條例》還明確,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職責,督促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法律訴訟等工作,要求賠償義務人依法履行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或者賠償修復資金等責任。
法律責任如何?
依法嚴懲,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最高罰50萬
《條例》專章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進一步規范了環境執法行為,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排污單位企業,《條例》明確,納入自動監測范圍的重點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視頻監控或者用水用電用能等過程監控,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實施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理情況通報其資質管理機關;情節嚴重的,五年內禁止從事生態環境服務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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